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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长宁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2-11-29 05:01:5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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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重大发展机遇,承接溢出效应,进一步凸显长宁贸易功能,根据长府规〔2019〕2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意见》)和长商务发〔2020〕6号《长宁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区商务委将启动《政策意见》扶持资金项目2021年的申报工作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专题一:支持引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平台上的企业,鼓励参展企业或采购商企业在长宁区新设符合条件的货物贸易类企业和企业代表处。

申报要求:

(一)新设贸易类企业

1、自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当年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落户长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2、投资方必须是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参展企业或采购商企业,其中参展企业必须是世界500强或细分行业龙头,采购商企业必须是央企、地方政府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或行业内知名采购商企业;

3、企业实缴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

4、申请一次性运营资助的企业须为已认定的新设贸易类企业。申请一次性运营资助在货物贸易类企业自设立之日起货物进口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

(二)新设国外企业代表处

1、自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当年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落户长宁的符合条件的代表处。

2、投资方必须是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参展企业或采购商企业,其中参展企业必须是世界500强或细分行业龙头,采购商企业必须是央企、地方政府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或行业内知名采购商企业;

3、企业代表处实务操作办公人员不少于5人。

专题二:支持各类贸易主体做强做优,鼓励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转型发展;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

申报要求:

(一)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实现增长的排名前5家企业

符合2020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实现增长的排名前5家企业。(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数据系统公布的2020年服务外包统计数据为准)

(二)海关管理类别高级认证

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认定的AEO高级认证类企业。

(三)贸易型总部

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的贸易型总部

专题三:支持营造贸易发展良好环境,鼓励贸易主体活动和品牌落地、打造高水平贸易平台、贸易功能性机构集聚发展。

申报要求:

(一)经贸活动和专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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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长宁举办的有影响力的高端专业交流论坛、会议等经贸活动,或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在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与长宁相关的主题论坛或会议、采购需求对接等活动;

2、主办方在国际、国内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举办的活动能促进贸易产业链的延伸并聚集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3、主办方将活动相关情况(时间、地点、预算、主题、嘉宾、与会人员、影响力等)提出书面申请。

(二)全国首店

1、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长宁开设的“全国首店”;

2、品牌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平台

1、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的“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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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区商务部门定期提供平台运营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贸易功能性机构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当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落户长宁的贸易功能性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工商、税务登记或社团组织登记在长宁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在长宁举办各类与贸易相关经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2、申请企业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认定标准详见《细则》)需先登录长宁区产业扶持资金服务系统在线填写《长宁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资金申请表(样表详见附表1)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并根据申报材料表(附表2)上传相应附件材料。如果申请专题四“经贸活动和专业论坛”资金扶持还需上传经贸活动和专业论坛扶持资金申报表(附表3)。待形式审查初审通过后,连同资金申请表整套资料下载打印,一式三份,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资金申请表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书面材料需每一页加盖公章、装订顺序可参考申报材料表(附表2),装订成册后每册加盖骑缝章。书面材料应与系统内信息保持一致。(书面材料不退还)。

(二)由长宁区商务委审核同意后,由长宁区财政局按照《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并通过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时间节点

系统申报时间:2021年4月20日9点-2021年4月30日17点。逾期系统将关闭,无法申报项目。

系统审核时间:2021年4月20日9点-2021年5月15日17点。请已申报项目的企业在此时间段持续关注系统内的反馈信息,及时修改申请材料并提交,逾期不提交项目申请视为放弃。

书面材料上交时间: 2021年5月18日(周二)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书面材料送至长宁区长宁路599号区政府机关大厦812室,逾期未提交纸质材料视为放弃。

联系人:严文奇

五、 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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