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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拆迁场地是否有补偿|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其支付给承租方的补偿款涉税分析

2022-12-26 18:01:5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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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支付的补偿金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承租方不得开具发票;出租方支付的装修费用,承租方应据实按照“装饰服务”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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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协议补偿款开票问题留言时间:2020-03-26纳税人所属地问题内容请问,我司与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XX大楼整体出租给本公司自用和租赁。现甲方提前终止协议,并且支付给我司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补偿款经双方协定为我方在前期对XX大楼综合装修费用扣除装修折旧、自签订协议始到提前终止日的租金后的账面金额),请问这笔收入到底是属于非应税项目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补偿款?还是属于应税项目装修资产的转移,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上传附件为签订终止协议模板,请问我司到底是应该开收据还是发票给甲方?附件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3-27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叙述的情形,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支付的补偿金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您不得开具发票;出租方支付的装修费用,您应据实按照“装饰服务”开具发票。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二、土地增值税由于租赁协议的提前终止而支付给承租方的赔偿款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承租方,因此,不属于文件中所规定的“在取得土地时向原土地所有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不得作为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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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拆迁补偿费用写信人: 郑**咨询时间: 2019-07-03回复时间: 2019-07-08发布时间: 2019-07-08留言内容: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我公司拟收购一家房开企业,并拆除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该建筑物原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拆除前签订拆迁协议及银行付款、对方收据)。问:1.该拆迁补偿费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2.土增清算时,可以列入开发成本?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内容:您好,拆迁补偿费用是在取得土地时向原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补偿费用,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问题中的“补偿款”是由于租赁协议的提前终止而支付给承租方的赔偿款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承租方,因此,不属于文件中所规定的拆迁补偿费用,不得作为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三、所得税

(1)承租方属于企业的,因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取得的补偿金,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承租方属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因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取得的补偿金,应当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承租方属于自然人的,因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取得的补偿金租赁拆迁场地是否有补偿,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两种观点:

A、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119号 1999-07-27合肥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二[1999]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租赁拆迁场地是否有补偿,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B、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下附的答复,个人是作为出租方的情形,但个人作为承租方取得的赔偿款,也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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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个人支付合同违约金涉税问题咨询留言时间:2019-11-05纳税人所属地江西问题内容关于向个人支付合同违约金涉税问题咨询我司作为承租方,与个人A(业主,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现我司因业务发展不再继续租赁该场地,与个人业主A签订了解约协议,解约协议约定我司需向A按原租赁合同总租金的30%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额约50万元,请问:1、我司向A支付的合同违约赔偿金额,是否应该取得A到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A一次性收取的违约赔偿金额是否可以按剩余租赁期间,享受月租金在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3、A是否需要就该违约赔偿收入缴纳房产税?4、我司向A(个人)支付该合同违约赔偿金,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需要,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附件无附件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19-11-06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纳税人咨询所述,该赔偿金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未实际租赁期间的一种补偿,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发票;2.纳税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违约金性质不属于租金收入,因此不需缴纳房产税;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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