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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场地租赁公司|张黎与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12-26 23:02:5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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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场地预定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场地,乙方向甲方缴纳场地安全保证金6万元,乙方自行修建,面积以实际修建完工之后计算,场地租金单价为3元/㎡/月,租金无递增,前二年免租,后三年一次性缴纳租金;二、租赁期限为2033年6月19日止;三、场地租赁时间为竣工之日计算,自签订协议三个月内,如果乙方不予以动工,则该预定合同无效,保证金不予以退还。该协议有*****、的签名,并加盖了公章。同日,*****通过南充市商业银行的账户向董事长张美的账户上转款6万元。*****在该转款凭证上标明“定金”二字。2016年7月17日,*****与案外人陈再国签订《综合楼承包合同》的合同约定:*****将达州敏捷综合楼建设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交由陈再国建设施工,实行工程大包干,于2016年9月15日开工。2016年9月7日,向*****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由于公司目前经济困难,特向*****借(现金)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用于支付木瓜铺村二社村民占地青苗赔偿款”,借条上有加盖的公章。

陈再国与*****签订合同后,在租赁场地内做施工前期工程期内,得知*****所租赁的场地规划的消防通道,因此无法继续施工。*****等人于2016年9月21日到法定代表人张美的办公室对场地租赁后自建物体对质,双方发生纠纷,张美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并进行了全程录像。2016年9月26日,陈再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定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等。审理过程中,陈再国于2016年9月30日向申请对放线、树桩、彩条布、打孔桩、输电线路、测绘设计定金等资产价值的评估注册场地租赁公司,该评估报告仅凭委托人陈再国的书面承诺及书写的数目单据,无任何产权证书、货物购买发票及工人工资表等资料而作出评估价值为223170元的结论。该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川1703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再国与*****所签订的综合楼《建修承包合同》及定金合同无效;二、由*****返还陈再国保证金、垫资款224670元(含评估费1500元)。同时查明:1、评估报告中认定输电线路价值16万元,经该院于2017年3月30日到调查:该输电线路系斌郎乡木瓜村2社老油房台区农网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现在后期收尾工作阶段,工程项目还未验收及交付使用(含该台区一线N107杆至N108杆)。

2、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测绘、设计定金3万元。从该报告中看,仅有一张收款人为朱某某出具的收条,并没有由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出具的票据及相关测绘合同。3、证明:该公司承包人涂兆华、资金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张美三人共同商量决定,在该场地的后面斜坡上修建正负零平台与该公司租赁的场地地面齐平,用于增宽该公司停车位。后涂兆华与*****商量由*****修建,后将修建好的平台出租给该公司。4、案涉租赁场地规划的消防通道这一事实注册场地租赁公司,原、被告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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