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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印花税|盛夏的果实 —《印花税法》解读

2022-12-27 00:01:4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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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2020年全国印花税收入3087亿,作为历史悠久的一个税种,印花税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此次《印花税法》立法,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笔者现对此次《印花税法》立法的内容及其影响作一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一、《印花税法》明确和规范了印花税的税收要素,完善了印花税税收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印花税征收依据的法规是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该法规系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高,虽然经过2011年修订,其对印花税税收要素以及征管事宜的规定仍不能涵盖印花税征收实务的体系和内容。随着我国推行税收法治化进程,《印花税法》立法将构建完善的印花税税制,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减轻纳税人负累,提高纳税人的印花税遵从度。

1、《印花税法》规范了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纳税人“的称谓,并与其他税收法律的纳税人称谓相统一。

《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扩大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范围。《印花税法》第一条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印花税纳税人的范围。同时,《印花税》第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明确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人的范围。

2、《印花税法》明确和规范了印花税的课税对象

《印花税法》的课税对象为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行为,《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概念和范围,《印花税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应税凭证为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针对证券交易行为,《印花税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应税凭证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①《印花税法》规范了应税凭证中的合同凭证的名称和范围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印花税应税凭证采取的是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其中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的表述无法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典型合同名称相对应。《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当时《合同法》尚未颁布施行,对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的规定系基于应税行为的性质,对合同名称的描述并不规范。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印花税法》的制定系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立法者在应税凭证的表述上可以与《民法典》、《保险法》等法律中的合同名称表述相统一,进一步提高了《印花税法》的立法规范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融资租赁合同按照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本次《印花税法》在税目中增加融资租赁合同,将融资租赁合同单独作为一个税目,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征。

相对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目,《印花税法》中“购销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变更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为“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变更为“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规范和统一了应税凭证合同的名称和类型,并与《民法典》、《保险法》等现行法律相衔接,提高了《印花税法》的适用性。

②《印花税法》进一步明确了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产权转移书据的表述为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印花税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将产权转移书据应税凭证的范围限定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相对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种类。

同时,《印花税法》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政府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征收印花税,每件5元。《印花税法》取消了权利、许可证照这一税目,这一税目金额不高,要求纳税人贴花缴纳,增加纳税人负累,取消这一税目简化了税制、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③《印花税法》明确证券交易行为作为印花税税目。

相对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增加了证券交易行为作为应税对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所缴纳的印花税款持续增加,如今已占印花税款的半壁江山有余。2021年第一季度场地租赁印花税,我国印花税收入1301亿元,证券交易印花税880亿元,占比达67%,可见,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把证券交易纳入《印花税法》中进行规制,可以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避免频繁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税率等税收要素,保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稳定性,保证纳税人对应税行为的预期。

3、《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①《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问题没有规定。近年我国推进完成了“营改增”,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产品、劳务和服务等广泛的应税行为。印花税应税行为所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等应税行为都涉及到增值税增收问题。故《印花税法》特别明确了印花税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法》的这一规定也要求纳税人在订立应税合同、书立应税产权的转移书据时,尽量把合同金额、产权转移书据金额和增值税税款分别列明,以避免因约定模糊、歧义导致印花税计税依据确认的争议。

②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和自由流动资金总额的营业账簿,以及其他账簿。《印花税法》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改变了印花税关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营业账簿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不再是对固定资产和自由流动资金等账簿,而是对企业账簿所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金合计金额的征收,即对反映企业股东权益金额的征收,有利于统一明确企业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减轻企业负担。

《印花税法》关于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③《印花税法》对未列明金额和无转让价格的情形如何确定计税依据进行了规定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此条规定填补了无法确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的漏洞,为避免适用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的争议,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应注意清楚表述金额,避免可能的税务争议。

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确定计税依据。填补了可能出现的漏洞,便于证券结算登记机构顺利履行印花税代扣代缴义务。

4、《印花税法》调整了相关税目的税率

《印花税法》对印花税相关税目对应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税负。

承揽合同的税率由加工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变为报酬的万分之三。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由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变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建设安装、工程合同保持价款的万分之三税率不变。运输合同的税率由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变更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为鼓励创新,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将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税率由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变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印花税相关税目税率的降低减轻了纳税人负担,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

二、《印花税法》增加和明确了免征印花税的范围和条件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⑴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⑶中国人民解放军、书立的应税凭证;

⑷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⑸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⑻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相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进一步明确和增加了免征印花税的凭证范围,《印花税法》第十二条(2)、(3)(7)、(8)为新增加的印花税免税凭证,《印花税》第十二条(4)、(5)、(6)为在原法规内容加以增减变化之后形成新的印花税免税凭证范围。本次增加和充实的印花税免税凭证范围更加广泛,以适应外交、国防建设、支持农业发展、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其中,《印花税法》第十二条(2)是对外交机构的免税规定场地租赁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二条(3)是对军队、武警部队的免税规定。《印花税法》第十二条(7)是支持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的免税规定,《印花税法》第十二条(8)是关于电子商务中个人电子订单的免税规定,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印花税法》第十二条(4)相对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扩大了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主体,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印花税法》第十二条(6)增加了慈善组织作为财产受赠主体,顺应了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

《印花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于今后印花税的减征和免征,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授权国务院进行相应的减免决策,规范了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该条规定将为后续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出台印花税减免政策提供依据。

三、《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缴期限等税收征管事宜,规范了印花税的征收程序。

1、《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机关。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2、《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等程序。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并规定了印花税的申报期限和缴纳方式可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形成了明确、规范的印花税征收程序。

《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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