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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校舍场地租赁协议|济南:有计划组织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工资福利财政负担

2022-12-27 01:01:1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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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公办教师、管理人员到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和交流,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聘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备案程序,但不得取酬或获取各类相关利益,不得担任法人代表。

3月28日,济南市政府发布《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

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

2.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登记。已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民办学校校舍场地租赁协议,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在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登记。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同)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由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登记。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并登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支持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4.实施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学标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经行政审批、教育或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分类发给办学许可证,按类别到相应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其中,现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重新登记前,应当按照非营利性学校的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

义务教育和高中一体化民办学校,其高中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将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依法拆分后,符合民办学校设学条件的,分别申领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校舍场地租赁协议,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法人,原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分立后的民办学校应实行独立校园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会计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5.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6.完善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民办学校利用其它符合办学条件的闲置场地设施办学的,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期限。对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降低办学风险。对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

7.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市、区县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8.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9.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公办教师、管理人员到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和交流,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逐步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工资与公办学校同等人员一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10.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聘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备案程序,但不得取酬或获取各类相关利益,不得担任法人代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11.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应当信用状况良好,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参照相应公办学校办学条件,注册资本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12.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应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规范招生,支持在规范招生的基础上依法自主招生,按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不得空挂或者买卖学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管理规定,完善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属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民办中职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由属地区县负责监管辖区内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13.规范专业及课程设置。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聘用的职业技能指导教师,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教学工作。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连续3年无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院校可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现有办学条件等,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自主设置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设置条件和要求的目录专业,按有关程序报相应教育、备案。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使用境外教材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器材,严格落实《济南市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和责任清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各民办学校应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相关部门应抓好民办学校食品安全、疾病控制等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组织领导

15.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着力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与学校同步建立,党组织负责人与校长同步落实,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同步安排。推进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与党组织成员交叉互进,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常态化、制度化党员教育体系,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并将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16.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积极推动建立市、区县、镇(街道)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修订完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公安、消协等部门监管职责,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违法违规治理与督查。审批、登记和监管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健全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

17.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区县先行先试,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各区县政府要落实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本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政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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