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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办理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注销审批(中等学历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到期换证)事宜。
委托人:受委托人:
(公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材料七: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资金需提供办学启动资金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文件,实物提供所有权证明,土地提供权证,房屋提供房本(租赁时还需租赁合同)并附消防安全证明、房屋结构安全证明(即达到重点设防抗震要求证明),知识产权提供具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管理、品牌等的不好证明的在联合办学协议当中体现,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同时应报监督部门备案。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与“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区别:如果举办者把所有的资产(办学出资)都过户到学校名下,且无捐赠等财产,那么其资产应该是一样的,可以合为一个。如果有租赁的资产,比如土地、房屋、设备等无法过户到学校名下,那么这部分财产不属于学校的资产。如果有捐赠性质资产,这部分财产只能属于学校,不属于举办者办学出资。
7.1拟办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情况表(必须)
序号
资产类别
产权人
用途
来源
证明文件
备注
1
资金
XXXX
办学启动资金
自有
验资报告等
不含借款
2
房产
雄县XXXXXX有限公司
校舍
自有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3
土地
张XX
室外活动场所
租赁
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批文)
使用面积XXX米
4
实物
李XX
XXXX
自购
购置发票
5
知识产权
XXXX
XXXX
协议
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版权证书等,或者能证明知识产权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合作双方签定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6
捐赠性校产
XXXX
XXXX
捐赠
捐赠协议等
7
其它
XXXX
XXXX
XXXX
协议作价
8
注:1.表中数据请按实际情况填写,要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
2.后附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管理、品牌等可以在联合举办协议中体现。
7.2办学启动资金(必须)
7.3校舍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必须)
注:证明文件可以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7.4租赁校舍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非必须)
注:样本仅供参考,是否需要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凭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7.5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非必须)
注:1.无土地使用权证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土地部门的土地使用批文;
2.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中所含内容如已具备办学条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可不提供此项。
7.6实物所有权证明文件(非必须)
(申请人自备,无样本)
可以是实物购置票据等,只要能证明举办者具有该实物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即可,如不明确以实物资产作为出资可不提供此项。
7.7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非必须)
(无样本,申请人自备)
一、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版权证书等;
二、能证明知识产权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合作方双方签定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7.8校舍房屋安全鉴定材料(非必须)
注:注:没有按照学校设计建造的建筑需提供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的房屋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对于按照学校设计建造的有房本且不超过5年的(国务院规定达到抗震校准的5年鉴定一次)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7.9校舍房屋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必须)
注: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民办学校校舍场地租赁协议,证明材料中场地面积要与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协议)》中一致,统一使用建筑面积。对于按照学校设计建造的有房本且不超过5年的(国务院规定达到抗震校准的5年鉴定一次)不需要提供房屋结构质量鉴定材料,消防证明只提供检查记录就可以。
7.10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非必须)
(无样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7.11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还应提供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非必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7.1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非必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一般包括:现金、动产或不动产的证明文件。
捐赠协议书(样本)
甲方:
乙方:
为为贯彻十九大实现中国梦,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
现金:(人民币/其它)(大写)给乙方。
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第二条赠与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三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
二、交付地点: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民办学校校舍场地租赁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盖章):甲方(签名\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