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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一男子违约逾期不交租金!“霸占”租赁场地被诉至法院

2022-12-27 13:06:1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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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涿鹿法院依法审结新合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刘某民逾期占用租赁场地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民返还租赁的房屋并给付全部未付租赁费、违约金和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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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新合作东城店一块面积为622.27平米的场地租给被告租赁场地,期限五年租赁场地,每年租金50000元。如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该合同到期后,被告在未补签租赁合同也未交纳租金的情况下仍占用该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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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场地,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形成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在合同到期后返还原告租赁物,其继续占用该场地原告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应该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交还租赁物。故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返还租赁物并给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不缴纳租赁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该依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垫付的取暖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属另外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租赁场地并给付全部未付租赁费同时赔偿原告违约金1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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