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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活动场地|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制度

2023-01-02 23:09:0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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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日常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国家和村集体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建或利用村小学等国家和集体闲置房产进行维修、改建,供村党组织、村委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或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办公用品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第三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管理权永久属所在地村党支部、村委会等村级组织。

第二章管理责任和日常使用

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主管单位部门活动场地,全面负责辖区内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五条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国有局分别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资产台帐,定期检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情况。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引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第七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本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村委会要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原则,合理安排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办公室及场地,并按照组织部门牵头拟定的方案布置村“两委”办公室、党员活动室、计划生育活动室、警务室及室外场所。

第九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党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科普宣传栏等要定期更新,确保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宣传有力,方便党员和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接受科普教育。

第十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不断拓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功能,努力把活动场所建设成党员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和卫生保健中心。要把有条件的活动场所建成青年农民培训基地和村干部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公共事业功能,相关部门要参与指导管理,整合资源,综合利用,把多种服务功能引导到活动场所上来。

第十二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依托电教设备,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培训和信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电教设备传达政策、传递信息、传授技术的功能。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要将活动场所的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免费开放,以活动场所为依托,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要把活动场所的使用与庙会、说书、秧歌等传统文化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倡导健康向上的文明村风。

第十四条村级组织要定期在村级活动场所开展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活动,不断扩大党员和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推进民主化进程。

第十五条要安排村干部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轮流值班,组织党员和群众开展活动。村干部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办理所有公共事务,一般都要集中到村级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六条经批准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业主必须缴纳一定的租赁费用,同时要服从村“两委”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展与村级事务管理无关的活动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使用情况登记制度部门活动场地,详细记录开展的各类党建、村务、文体、公益等活动的情况,以备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章运行维护和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村级组织应指派专人管护、委托经营业主或孤寡老人看护,也可吸引小超市、村上医生进驻村部进行协助管理,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供电、供水、防火、防盗和卫生保洁等工作,确保活动场所24小时都有人值班。

第二十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需维修、改建、扩建或迁址重建的,须经所在地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维修、改建、扩建或迁址重建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地村集体承担。

第二十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村党支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经营创收和运行支出台帐,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县经济发展局、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资产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所在地、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和资产属性或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活动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责令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因村支部、村委会管理不力导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流失的,经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会同乡镇联合调查核实后,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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