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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城管依法处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行为

2023-01-03 13:05:2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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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8月8日讯(见习记者任伟 )4月8日占用公共场地,青岛市崂山区城管执法局石老人中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深圳路某小区门口时发现,小区门口有商贩占用公共场地进行经营。经初步调查,该商贩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进行经营。随后,城管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交由现场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城管执法人员暂扣了当事人唐某的经营设备,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月9日,当事人唐某到石老人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上级批准后,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做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唐某认为,城管执法人员的处罚正确,自己愿意接受处罚,并放弃陈述及申辩的权利。随后,城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占用公共场地,做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唐某于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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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认真准备本案所需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证照片、录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审批表等材料,笔录中具有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唐某出示执法证件的表述,当事人唐某占用公共场地经营确实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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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治理“无照商贩”需要齐抓共管。对无照占道经营的商贩,仅靠“严刑峻法”不成,还应当考虑怎样将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为这些无照占道经营的商贩找一个能够减免费用的经营场所,只有这样,才能治理这个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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