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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占用费的法律依据|租用场地被用于建设公交站 承租人起诉索赔

2023-01-09 04:01:1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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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处罚依据_场地占用费的法律依据_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依据

租用场地被用于建设公交站 承租人起诉索赔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伍超婵

周翔将梧州某加油站旁的一块水泥空地租给林光毅使用。林光毅租赁场地后,在空地上搭建了集装箱用于放置物品。2个多月后,住建部门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林光毅拆除租赁场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此后,林光毅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将周翔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租金、押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不久前,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有了结果。

租赁政府储备用地起纠纷

2019年1月13日,林光毅与周翔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周翔将位于梧州某加油站旁边、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已被拆铁棚的水泥地块场地,租赁给林光毅使用,租赁期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场地租赁费为每个月9900元,在履行合同期内,周翔不可随意增加租金。如遇政府规划用地单位出面干涉必须回收建设,出文不准承租时,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互不追究责任,届时周翔将多收的租金在30天内无息退还林光毅。林光毅租用场地的押金为10000元,签订合同时交给周翔,周翔开具收款收据。合同期满后,周翔应在30天内将押金无息退还林光毅。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否则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林光毅向周翔支付了押金10000元、半年租金59400元,周翔分别出具两份收据给林光毅。

此后,林光毅在租赁场地上搭建集装箱用于放置物品。

2019年3月20日,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向林光毅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你户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集装箱,其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8条之规定,现限你户在2019年3月22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林光毅获悉租赁场地将用于建设公交首末站。于是,他将集装箱搬走。

起诉索还租金押金

林光毅向周翔提出退还剩余租金、押金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周翔退还租金39930元及押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3456元。

林光毅说,签订合同后,他依照合同约定向周翔支付了押金10000元和半年租金59400元。此后,租赁场地被政府规划作为公交站,现在已投入使用。周翔无权出租该场地。他承租该场地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约定,如遇政府出面干涉致使场地无法承租时,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周翔应将多收取的租金在30天内无息退还。他多次要求周翔退还租金及押金,周翔以各种理由拖欠,周翔的违约行为给他造成经济损失。

周翔辩称,租赁合同签订后,他将场地交付林光毅经营使用,他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林光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事实上,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出具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不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他租给林光毅的场地为已被拆铁棚的水泥地块,林光毅对此知情,且合同约定他只负责将场地出租给林光毅使用,其他一切事宜由林光毅自己解决,与他无关。他将场地交付林光毅后,林光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场地占用费的法律依据,擅自在租赁场地违规建设宽3米、长6米的集装箱,这才被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要求限期拆除。如果林光毅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拆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2019年12月底,政府有关部门征收该场地作为公交站,也就是说,林光毅实际占有使用场地至2019年12月底。作为承租人,林光毅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现在仍未付清全部租金,所以没有付清部分理应用押金冲抵租金。

属无权处分应返还租金押金

经审理,长洲区法院认为,周翔、林光毅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加油站与大桥东侧之间的地块已于2009年8月24日被梧州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征收,已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周翔出租的地块属于政府储备土地,其并无占用、使用、处分的权利,出租给林光毅使用,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周翔将没有处分权的地块租给林光毅使用,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于2019年3月20日要求林光毅拆除搭建在场地上的集装箱,之后租赁的场地用于建设公交首末站。林光毅已经无法继续使用承租的地块,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实际解除。对于合同的解除周翔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场地占用费的法律依据,周翔应退还林光毅租赁的租金及押金。林光毅要求周翔退还剩余租金39930元、押金10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长洲区法院指出,林光毅的损失实质就是周翔没有及时退还租金、押金的利息损失。林光毅要求周翔从2019年4月2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同年8月19日为724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周翔实际返还之日止。

不久前,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翔应向林光毅返还租金39930元、押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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