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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收费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和电费,流转税如何缴纳?

2023-01-12 02:32: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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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产企业,建有经营用写字楼50000平米。现我公司与签订合同,允许甲公司在该大厦1~3楼的电梯等候处安装“商业楼宇信息化联播系统”(32寸的液晶电视)场地租赁收费标准,并由我公司提供其设备用电。甲公司可通过该系统播放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及其他类信息。甲公司每年向我公司支付30000元的场地租赁费及10000元的设备电费。我公司是否应就这些费用一并按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公司提供场地租赁和为设备提供用电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是兼营业务,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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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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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应分别核算场地租赁费的营业额和销售电费的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应就收取的场地租赁费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场地租赁收费标准,企业收取的电费属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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