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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补充合同|土地租赁补充协议

2023-01-12 12:08:5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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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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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高明区更合镇荔枝园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原出租方:高明区更合镇荔枝园村梁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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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广东冠粤路桥省道S273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乙方) 甲与原出租方(高明区更合镇荔枝园村梁国生)在2012年10月3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梁国生一块约12亩的'土地,用作路面施工稳定土拌和场和项目部驻地用地。租赁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在租赁期间由于荔枝园村部分村委对此存有异议,乙方经与梁国生、荔枝园村委会全体村委三方协商一致场地租赁补充合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与原土地出租方梁国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在租赁期间,荔枝园村委予以支持、配合,不阻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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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续租,则乙方必须要与荔枝园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续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租金按原租金递增50%场地租赁补充合同,续租6个月总租金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三、本补充协议与原《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冲突矛盾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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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原出租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原出租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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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代表: 代表: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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