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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租用|【配套政策】——办公场地租赁扶持政策

2023-01-12 21:28:1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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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产业办公用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横琴新区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提高产业聚集效应,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结合横琴新区招商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且承诺首次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义务且在横琴实际办公的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横琴新区范围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且在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及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办公场所。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在区商务局部门预算中安排产业办公用房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横琴新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议产业办公用房扶持工作的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初审、复审和监管工作,并由区商务局负责审核。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租金扶持】 本办法所指租金扶持仅限于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办公场地租用,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年度在横琴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或从业人员50人以上并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服务业;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并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批发贸易业。

经审核属实的,于次年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标准为上一年度月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扶持总面积按企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珠海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人均10平方米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六条 【重大项目】 对特别有利于推动横琴自贸试验片区建设、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和粤港澳紧密合作、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或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贡献拉动性强的企业,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办法研究制定扶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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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说明】 本办法采用“事前申请、事后奖励”的申报流程。申报扶持的企业需当年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初审,次年复审、审核通过后拨付。

第八条 【租金申报】

企业申请租金扶持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企业提交《横琴新区办公用房租金扶持申请表》和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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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

4.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企业员工身份复印件及相关劳动合同

6.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7.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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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年度审计报告

9.服务业和批发贸易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的证明资料。

10.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初审。受理申请资料,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格初审。

(三)复审。通过初审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次年4月30日前提交相关更新材料,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第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复审。

(四)审核。由区商务局审核已通过复审的企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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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拨付。经区商务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认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划拨款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日常管理】 由区商务局开发扶持资金申报系统并制定有关申报指南。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落实区商务局的相关工作部署、维护申报系统和日常监督工作,并定期向区商务局汇报办公用房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条 【企业责任】 企业有向区商务局报送各类统计资料、反馈主要经济数据的义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公场地租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和审计。被扶持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工作监督】 参与区办公用房扶持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服务的精神,严禁收受企业及人员的利益及好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考核和终止

第十二条 【考核机制】 在租金扶持期间每年对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际办公人员情况进行走访、排查并报区商务局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继续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租金扶持终止】 对于申报租金扶持的企业在复审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的,区商务局有权终止其租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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