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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出租公司|广东行知专修学院、高琼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1-13 01:14:1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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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行知学院(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自己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龙归龙兴路xx号作为租赁场地,租赁场地面积:综合大楼11层建筑面积19998平方米、实训楼3层3300平方米、饭堂(仓库)1层180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物现状和其它闲置的项目用地(面积合计约26亩)由乙方无偿使用;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均已确认该面积且承诺不对该面积提出任何异议,今后如乙方加建租赁物业,则前述计租面积不变,如乙方扩建租赁物业,则计租面积按租地面积,价格另议,加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于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对该租赁场地的现状进行了确认并予以接受,且已对该租赁场地的周边环境了解清楚,该地块经原龙归镇批准以旅馆用地立项,已进行部分开发建设,并也投入经营学校使用至今,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甲方将物业全部出租给乙方用于商业经营使用,其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酒店客房、大堂、餐厅、会议室及转租等,甲方同意乙方就该租赁场地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增加该租赁场地的用途;租赁期限二十年,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32年11月5日止;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办好一次消防合格证后(办证时间为三个月,2012年11月6日-2013年2月6日),并将场内租客清走,将租赁的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收到乙方保证金后,如实际交付租赁物业的日期迟于以上约定的移交日期,以甲方实际交楼日期为租赁物业移交日,本合同有效期相应顺延,但甲方实际交楼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上述约定租赁物业移交日三个月;租赁期内,租赁费:综合大楼11层建筑面积19998平方米、为14元/平方米/月,实训楼3层3300平方米(计2层2200平方米)、为12元/平方米/月,饭堂(仓库)1层1800平方米、为10元/平方米/月,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的租赁费为3500000元(该费用不包括自用水电费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租金标准为3500000元/年,即每月租金291700元,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本月的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后,应提供足额的收据给乙方;乙方缴付36个月租金后(包括免租期),从第37个月开始,租金开始递增10%,之后同样租金每满三年递增一次,每次在递增前的租金标准上递增10%;甲方所收取的租金已经蕴含着租赁物业及其上下延伸空间、附属设施和空地的租金收益,不得要求乙方支付约定租金标准以外的其它费用;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缴纳租金保证金1000000元,自本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协议解除之日起五日内,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预付租金4000000元,免租期届满后,该预付款可直接抵扣乙方应缴租金;乙方同意按现状承租租赁物,甲方负责办理一次主体消防合格证,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超过三个月甲方未提供一次主体消防合格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预付租金款项每月2分计息,甲方提供一次主体消防合格证后开始计算免租期,免租期为七个月;租赁期满,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约定,在交还租赁场地给甲方及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15天内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不计利息);在不影响租赁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承租范围内自主决定投资增(扩)建场地、铺位、仓储、办公室、广告牌等;如甲方将欠镇的房款交清后,能在镇里将该楼的产权人加甲方和乙方名字的情况下场地出租公司,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转50%产权给乙方,如果转让行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达成,则转让价格为25000000元,如果转让行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后达成,则双方需要就交易价格重新进行协商,如转让成功按本合同本条款产权约定签订转让和承包合同;乙方未按时缴交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付租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经甲方书面催缴后,乙方无故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自觉向甲方交付上述费用,甲方收取上述费用时,应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乙方应按时交纳上述费用,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停止电力供应,直至缴清所有费用为止,逾期超过60天,则按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处理,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单方收回该租赁场地,乙方所投入的装修不予补偿,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租赁场地内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甲方可在任意第三方见证下清点封存,乙方均予以确认,乙方应在被视为擅自终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申领该物品,否则该物品视为乙方的放弃物,甲方有权对该物品自行处理,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所欠的租赁费及滞纳金等;等等。

2018年2月5日,行知学院向一审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合同于2018年1月18日解除,并要求*****返还涉案租赁场地。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认定因涉案租赁房屋不具有合法报建手续,故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且因行知学院无证据证实其已经将案涉租赁物业交付给了*****使用,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租赁物业由*****所实际控制,故一审法院对行知学院返还物业的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粤01民终196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的上述场地出租公司,并维持原判。另查,在行知学院起诉*****的相关案件案的庭审中,*****称其于2012年11月6日预付了保证金100万元、预付租金400万,行知学院在庭审中亦予以了确认,故一审法院在该案件中认定*****已向行知学院缴纳了保证金及预付租金共500万元。本案中,*****提交了开具的支票及说明,以及银行交易凭证,进一步证明其通过委托该案外人公司向行知学院开具支票的方式支付上述保证金及预付租金,其中100万元的交易日期显示为2012年11月7日,400万元的交易日期显示为2012年11月9日。而行知学院亦向*****出具了两张收款收据,其中100万元的收款收据日期为2012年11月6日,400万元的收据无载明收款日期。但行知学院在本案中陈述称,对于上述款项是否已经实际到账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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