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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纾困)申报的通知
沪商会展〔2022〕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本市会展业市场,缓解企业困难,统筹疫情防控和会展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纾困),将对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年内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予以资金支持。现将《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纾困)申报指南》印发你们上海会展场地租赁,请按照指南要求申报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纾困)。
一
通知内容
一、支持内容
为稳定本市会展业市场,缓解企业困难,统筹疫情防控和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对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2年度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给予补贴。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1.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举办单位。
申报主体应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申报项目应为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二)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近两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
2.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需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并在2022年内执行完毕,且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3.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贴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4.党政机关举办展会及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会不在本次专项补贴范围内。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于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不超过10%的标准给予补贴。
其中,单个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展览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含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件)。
(二)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提供2020、2021年度会计报表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市、区税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纳税申报表(2020年12月、202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020年1-12月、2021年1-12月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展会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
(五)展会项目场地租赁费用银行支出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租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申报结束后正本退还)
(六)属于联合举办的,应由实际支付场租的一方进行申报,需提供双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另一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补贴资金的收款方等事项);存在多方均有支付的情况,各自申报,按比例给予资金补贴。
五、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且应按照要求加盖骑缝公章。其中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的内容上海会展场地租赁,采用pdf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分批将申报材料送到指定地点,逾期不再受理。
第一批: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执行完毕的,请于2022年11月8日前送达。
第二批:项目于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完毕的,请于2023年2月6日-2月10日期间送达。
(二)市商务委组织项目审核,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必要时要求申报企业提交补充资料。对通过审核,且网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至申报单位。
附件: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纾困)申请表
接收地址: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909号3号楼)
联系人:市商务委会展业处:柳勤 23110762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周颖
谭一珂
陈帆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