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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场地出租转让|场地租期届满转租他人惹官司,原承租人享“优先承租权”获赔2万元

2023-01-13 18:14:1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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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届满想要续租,同等条件下,出租方却选择转租给他人,这一举动是否侵犯了承租方的相关权利?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租赁期满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优先承租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2017年12月,林某向某加工场承租场地用于储存木材加工和设备存放,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南宁场地出租转让,五年租期至2021年10月31日届满,林某享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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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该加工场在未征询林某意见的前提下,将场地面积调整后给他人承租,租期自林某与加工场租赁期满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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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林某在合同届满前询问加工场是否愿意继续出租场地,遭到拒绝。林某认为加工场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场地优先承租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加工场赔偿另行租赁新场地的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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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被告应将案涉场地优先租赁给原告。

被告将场地面积调整后由案外人承租,在此过程未征询原告意见,租期自原、被告租赁期满后开始,从经营规模、租赁方式、租金价格来看,原告与案外人在该场地上具备同等条件,且原告在租赁期满前已向被告表达续租意愿南宁场地出租转让,因此原告应当享有优先于案外人同被告缔约的权利。

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优先承租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综合考虑被告实际出租诉争场地的面积、收益及原告承租新场地的合理费用,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原告主张超出2万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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