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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办学场地出租|和《石家庄市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网上公开征求

2023-01-13 21:24:3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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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和《石家庄市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深入调研、 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 经反复研究修改, 形成了 《石家庄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予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7 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 jyjzcfg@163. com。 来函请寄: 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 87 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收 联系电话: -86036682 邮政编码: 050011 2013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1 《石家庄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2 《石家庄市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石家庄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 大力支持、正确引 导、 依法管理” 的方针, 完善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 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和谐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学校指: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 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第三条 县( 市)、 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培训学校的合法管理机关。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 各县(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培训学校的规划、 审批、 管理、 服务、 协调、 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公益性原则。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质量, 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自 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监督、 检查、 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经营状况良好, 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 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违法犯罪记录, 热心教育事业。

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申请办学的, 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 有关规定, 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得申请或参与举办培训办学。 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 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培训学校的注册资金, 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 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 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联合举办培训学校, 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 明确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和权利、 义务( 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 和程序等, 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第六条 举办培训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公民个人投资举办培训学校, 开办资金( 主要包括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和前期投入)市区 ( 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不低于 80 万元, 其他县 ( 市)、区不低于 50 万元; 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培训学校, 开办资金市区不低于 150 万元, 其他县( 市)、 区不低于 100 万元, 并提供资产、 资金有关证明文件。 培训学校存续期间, 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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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举办者以自 有办学场所的房产、 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 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 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学校依法进行评估石家庄办学场地出租, 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二)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地及教学用房。 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 1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 80% 。 培训学校租用和自 有地必须适合办学, 无安全隐患, 租期或使用期限不少于 3 年。 自 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 举办培训学校不得租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场地, 不得使用简易建筑、 居民住宅、 危房、 地下室、 车库等其他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 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学校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培训学校的注册地必须与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 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 三) 培训学校应具有与办学层次、 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图书资料等。

( 四) 具有与办学规模、 培训内容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队伍。 校长应为专职, 品行良好,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有教师资格和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身体健康, 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有与办学层次、 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 专职管理人员 不少于 3—5 人, 其中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 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有 3 年以上教育教学管 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 应具有财会人员 资格证书。 有与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相适应、 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培训学校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兼职、 兼课或作为专职管理人员 ;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培训学校应当与聘任教师、 职员 签订聘任合同,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聘任外籍人员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教师工资、 福利待遇石家庄办学场地出租,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等。 ( 五) 有理事会、 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 教职工代表等人员 组成; 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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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 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且具有本市常住户 口 。 ( 六)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 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举办者应向拟设地县(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拟设地县(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依法审批。 第八条 培训学校只能有一个名 称, 名 称由: 行政区划名〔 所在地的县( 市)、 区〕、 特色字号( 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领域( 培训范围)、 学校层次名 [( 专修、 培训) 学校] 等四个部分组成。 如“石家庄市 x x 区或 xx 县( 市) x x x x 培训学校”。 字号不得与校址所在辖区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字号相同或相似, 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培训学校字号相同或相似, 不得带有中外国家( 地区)、 国际组织、 政党、 社团组织、 军队编号的全称或 简称, 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 内容或简称, 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 第九条 培训 学校审批, 分申 请筹设和申 请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申 请筹设培训 学校, 举办者应当 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 材料: ( 一) 申 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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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应当 主要包括: 可行性论证、 举办者、 学校名 称、 办学地址、 培养目 标、 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 内 部管 理体制 、 经费筹措与 管理使用 等;举办者为 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举办者为 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 二) 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单位或团 体的法人资格证书 原 件及复印件; 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 份证、户 口 簿原 件和复印件、 学历 、 职称证明 材料以及户 口 所在地公安部门 的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证明材料。 ( 三) 资产及经费来源、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 文件, 并载明 产权。 ( 四)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 须提交捐赠协议, 载明 捐赠人的姓名 、 捐资数额、 用 途和管 理方法, 以及相关有效证明 文件。 第十条 申 请筹设培训 学校的, 由所在地审批机关自 申 请受理之日 起( 提交材料齐备之日 为 受理日 期, 下同 ) 十五个工作日 内 以书 面形式作出 是否同 意的决定。 同 意筹设的, 发给筹设批准书 。 不同 意筹设的, 说明 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 举办者应当 重新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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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第十一条 申 请正式设立培训 学校, 举办者应当 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 材料: ( 一) 筹设批准书 。 ( 二) 筹设情况报告。 ( 三)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名 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包括时间、 地点、 参加人、 决议内容, 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 选举董事长(理事长) 和任命校长的决议、 全体成员 签字、 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 理事) 身份证、 户 口 本原件及复印件。 ( 四) 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内容主要包括: 学校名 称、 地址;办学宗旨、 规模、 层次、 形式; 办学资产来源、 数额、 性质; 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 人员 构成、 任期、 议事规则、 权利和义务; 学校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 校长的权利和职责; 学校资产、 财务管理制度, 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学校自 行终止的事由, 学校有关分立、 合并、 变更、 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 五) 拟办培训 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 (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 六) 办学场地证明 。 包括房屋产权证原 件及复印件, 消防部门 验收合格证明或消 防备案受理凭证、 租赁协议( 载明 租赁面积、 期限、 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等原 件及复印件; 校舍消 防验收合格证明; 校舍建筑质量或抗震级别 达到要求的相关证明 材料。

( 七) 举办者的( 法人) 资格证明文件。 ( 八) 拟任校长或者行政负 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个人简历 , 学历 、 职称、 身 份证复印件等) , 教师的资格证明 材料( 教 师登记表及身 份证、 学历、 职称复印件等) , 财务人员 的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交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 审验。 ( 九) 教学计划、 教学仪器设备、 图书资料清单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 十) 经济担保公证书 ( 要求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的经济实体作为 担保单位) 。 ( 十一)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具备办学条件, 达到审批标准的, 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并应当 提交本法第十一条( 三) 、 ( 四) 、 ( 五) 、( 六) 、 ( 七) 、 ( 八) 、 ( 九) 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报送的正式设立培训 学校的办学申 请报告等材料后, 按下列 程序办理:1. 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 由审批机关发给民办学校审批受理单。2. 审核。 审批机关根据培训 机构设置条件, 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 评议。 由教育咨询专家对培训 项目 进行论证, 并提出论证意见。4. 决定。 审批机关自 受理申 请人提供完整资料之日 起 40个工作日 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论证意见, 以书 面形式作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送达申 请人。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学校, 核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培训学校决定后, 应及时将批准文件上报市教育局, 并将新设立的培训学校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应及时到民政、 技 术监督、 物价、 税务、 银行等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证、 组织学校代码证、 收费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银行开户 许可证。 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学校, 应办理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 一) 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 ( 二) 社会组织或个人自 身不具备举办者条件, 以他人资质或名 义举办培训学校的; ( 三) 社会组织或个人自 身不具备出资条件, 借资举办培训学校的; ( 四) 举办者为民办培训学校的; ( 五) 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 相应的设置条件达不到标准的; ( 六) 章程不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 七) 决策学校人员 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校长、 教师、 财会人员 不具备资格, 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 八) 曾经有过不良办学行为的; ( 九)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事实。

第四章 教学点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 对连续两年办学年检合格、 办学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 诚信守法、 管理规范、 声誉较好的培训学校, 可根据社会需求申请设置教学点。 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学校, 其教育教学管理、 行政管理、 财务管理等须由培训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培训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等名 义和形式, 在不具备相应办学 资质或条件的学校中设立教学点。 申请设立教学点, 办学场所不少于 200 平方米( 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 2/3), 其他办学条件参照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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