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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转租协议|擅自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2023-01-14 05:09:0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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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李某夫妻将其名下的一商铺租给钱某,无意中发现商铺被甲公司登记成了公司经营场所,于是李某夫妻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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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0日,李某与钱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李某、张某名下的位于常熟市红旗路A幢104号商铺由钱某承租,租期为5年。2017年3月1日场地转租协议,钱某未经李某夫妻同意,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份,约定由李某、张某将104号商铺楼上一间(面积30㎡)出租给甲公司,租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月租金为300元。钱某以“李某、张某”的名义在协议最下方落款出租方一栏签名。2017年8月场地转租协议,李某夫妻意外发现甲公司在该商铺上设立了工商登记,遂委托律师向甲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房屋租赁协议》系钱某冒签,未经追认,属于无权代理,要求甲公司接到律师函后立即与其联系,就解除该协议进行协商。但甲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予理睬,李某夫妻一怒之下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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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甲公司称不认识李某夫妻,承租涉案房屋是为了登记公司的经营场所。在与钱某签订租赁协议时,钱某向其出示了房屋产权证明以及钱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租期内钱某如何处理涉案房屋应与李某夫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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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钱某冒用二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属于无权代理。二原告在了解事情真相后向被告公司发出了律师函,明确表示对钱某的行为不予认可,故钱某冒用二原告名义与被告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房租租赁协议》对二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张某”与被告甲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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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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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提醒广大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出租人是否是房屋产权人。若不是,则要确认出租人是否得到了房主的同意,如果房屋转租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房东享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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