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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活动场地的函|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docx 12页

2023-01-14 09:12: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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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校园秩序和学校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505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015〕2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学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借用学校场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具体分类如下:A类:面向社会公众,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B类:仅限校内人员参与,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所有的课余活动;C类: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2人以上10人以下的所有课余活动。第三条 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方必须是单位,个人不得申办大型活动。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借用活动场地的函,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职能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及其所属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对参与及观摩人数要认真做好研判借用活动场地的函,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八)接受公安、消防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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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安全出入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第八条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指导承办方制订大型活动安全预案,协助处置突发事件;(三)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大型活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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