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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所免责协议|开工一再延迟,这九类常见合同该如何处理?

2023-02-07 09:09: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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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疫情的发展,国务院、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纷纷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确保疫情期间社会各行各业有序发展。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大,多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推迟复工时间,其中疫情较为严重的温州市发布《工业企业返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温州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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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疫情的影响和延迟复工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及个人合同履行、权利救济等方面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针对常见的九种类型合同在疫情期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和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文 |王欣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新则供稿

疫情的防控既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并采取相关措施,以指导、确保疫情期间有关事务的处理及协调。

上述相关政策、文件及措施的施行,势必对企业及个人合同履行、权利救济等方面带来新的挑战。

本文针对常见的9大类合同在疫情期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为读者共克时艰提供法律指引。

- 1 -货物买卖合同

1.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考虑交易稳定、交易成本等问题,建议买卖双方首先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优先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等方式,尽量避免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合同法律问题。

2.即使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建议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前,先就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确认,避免不确定因素。

3.决定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先评估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属于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这三种情况中的某种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四十九条规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

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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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除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外,我们建议活动场所免责协议,当事人应优先选择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等方式处理,否则解除方发生诉讼后存在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可能。

4.解除方应将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在《解除通知书》中写明,并及时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书》。

5.任何一方都应做好合同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证据搜集、整理工作,另外还应做好减少损失的工作,避免损失扩大。

- 2 -房屋买卖合同

建议先查看和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该类合同均有较为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或免责条款。

若疫情属于合同内约定的不可抗力或免责情形,开发商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延期交付的免责。

即便没有相关约定,根据您所在地区的疫情情况,若疫情已经导致无法开工或严重影响施工,如用工荒和用工成本急剧增加、材料价格上涨、运输受限及成本上涨等,开发商有权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延期交付。

2003年非典期间,不乏开发商诉请延期交付的胜诉案例。

- 3 -工业、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

1. 经营类场所及厂房租赁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部分地区因政策管制导致无法开业或生产运营,可以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免除或减轻承租方的租金等;

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区,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可以与承租人协商解决。

2.写字楼租赁主要目的是用于办公,而目前大部分地区明确规定不得复工,承租方可以实际使用的时间较之合同初始约定时明显减少,且在此停工期间出租方不必承担物业人员管理、水电以及大楼清洁等事项,相对正常上班期间负担较轻,可以参照公平原则,依据具体情况与出租方协商适当免除承租人无法开工期间部分或全部租金。

- 4 -住宅类房屋租赁合同

1.如果疫情期间仍在使用租赁房屋,或并非疫情原因导致未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房支付房屋使用费用。

2.如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比如因无法返回务工城市原因。由于不得返工与个人租住的房屋闲置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影响期间较短,因此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房东减少租金。

但是疫情期间情况特殊,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房说明理由、积极协商,争取互谅互让,请求其适当减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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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租赁期限不同的合同如何处理

1. 本身租期较短,且因地区政策管制问题造成长时间无法开业或生产运营,此情况若导致使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租期较长,相对来说停工时间占据租期比例较小,可以和出租方协商减免无法开业或生产运营期间的租金。

- 6 -建设施工合同如何处理

1.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的有关资料。

因此,合同一方应在相应时间内积极主张自身权益,避免由于错过期限导致权利无法主张而造成的损失。

2.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如双方未约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款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④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⑤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双方除做好证据搜集整理工作外,还应积极做好减少损失工作,如施工方在发包方未特别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期间工程人工、材料、机械需求,合理控制施工成本。

- 7 -金融借款合同如何处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称为“银保监会10号文”),其中提出: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2月3日为春节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而各地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仅为应对疫情扩散的地方性举措,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据此将延迟复工期间统一认定为对全体公民的假期并产生使还款日期得以顺延的法律效果。

并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延长银行间市场休市时间安排的通知》《关于调整银行间本外币市场2020年春节假期休市安排的通知》等公告来看,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等金融市场均自2月3日起恢复交易和结算。

因此,如银行方面没有特别政策或通知,春节期间到期的应付款项仅可顺延至2月3日予以偿付。

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与借款人无法如期还款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含糊且存在多层推导关系,而实践中诸多因素均可能阻断因果关系成立,例如:

借款人所处地区、行业及适用的延迟复工政策是否必然导致其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借款人是否合理估计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并相应储备了应急资金;借款人是否有可能变现部分流动资产以供还款等。

如果无法明确“不可抗力是否是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则构成不可抗力的疫情就无法当然地成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借款人也就无法据此主张对其延迟还款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综上,我们建议银保监会10号文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向受其监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具体政策制定等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并不直接影响具体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该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直接引用的裁判依据。

因此,借款人在未与银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依据上述文件自行对其还款时间予以延期,否则将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据我们了解,目前已有多家银行相继制定并公布了具体的处理政策和执行细则。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暂时性困难的借款人,如有延期还款等需求的,建议提前与银行方面取得联系并就贷款展期、利率调整等贷款重组事宜进行协商。

- 8 -国际贸易合同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由于世界卫生组织已在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将此次肺炎疫情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以我们认为,此次肺炎疫情是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较高,但由于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定并无强制法律效力,因此还应关注贸易所在国的具体规定。

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

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

由此,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同时国内企业还应积极向中国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

- 9 -服务类合同如何处理

1.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考虑交易稳定、交易成本等问题,建议买卖双方首先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优先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等方式,尽量避免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合同法律问题。

2.即使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建议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前,先就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确认,避免不确定因素。

3.决定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先评估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属于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情况中的那种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四十九条规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

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因此,对除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外,我们建议,当事人应优先选择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等方式处理,否则解除方发生诉讼后存在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可能。

4.解除方应将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在《解除通知书》中写明,并及时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书》。

5.任何一方都应做好合同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证据搜集、整理工作,另外还应做好减少损失的工作,避免损失扩大。

特别提示

1.如何完成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

① 当面递交方式:将通知文件当面递交对方,由对方在提交文件的副本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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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特快专递(EMS)方式:采用特快专递方式(EMS)发出通知,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a. 对方的收件地址,应是合同约定的收件人的通迅地址,或者其注册登记地,或有证据证明的收件人的其他实际经营地或居住地;

b. 收件人应具有受领权限。通常应是对方合同当事人,以及合同约定的对方的联系人、委托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证据证明的对方实际的合同执行人;

c. 保留通知的纸质备份文件,并在发出文件中注明。通常,有关文件需一并制作一式两份,同时同样签署,并应在页尾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以EMS方式向收件人发出,一份由发件人存档备查”;

d. 在邮寄详情单中注明通知内容,并保留详情单;

e. 要求邮局提供回执,并保留回执(包括回执的信封)。

③ 公证送达:与当地公证机关联系,办理公证送达。如进行邮寄送达公证的,仍应注意办理“回执”。

我们认为解除合同通知属于重大事项,建议优先选择公正送达方式。

2.如何理解通知期限

① 不可抗力开始时间:应以国务院或相关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从而导致合同目无法实现时的文件发出时间确定为不可抗力情况的开始时间。

②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有约定通知期限遵照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解除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容及时通知对方,鉴于疫情并未影响通信联络,我们建议解除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后7天内容通知对方。

3.如何履行减损义务

我们认为履行减损义务是应密切关注“适当措施”这个关键点。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时施工方在发包方未特别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期间工程人工、材料、机械需求,合理控制施工成本,施工方未能根据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施工成本由此带来的损失,将由施工方单方承担。

以旅游服务合同为例,如在疫情发生前,服务提供方因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服务工作向当地第三方已支付无法退还的合理费用应由游客承担,如在疫情发生后在游客无特别要求的前提下,服务提供方未暂停服务并向当地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由服务提供方承担。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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