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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拟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172号1楼合作经营店铺,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营地址
合作经营的商铺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172号1楼,房屋面积40㎡。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各方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甲方提供商铺使用权入伙,但不参与店铺的经营管理,乙方负责店铺经营管理。
第四条 占股及分红
1、各方在合伙事务中占股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
占比
房屋使用权作价元
现金元
现金元
备注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合伙期间不得增加新的合伙人,不得对外转让份额。
2、各方一致同意按照上述占股比例分红。
第五条 各方权利义务
1、在合伙期限内,甲方保证对房屋拥有合法且排他性的使用权,甲方保证不提前收回房屋使用权,保证没有任何第三方基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干扰经营;
2、甲方提供店铺的房屋产权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承诺将合伙所需的公司或个体户注册地址登记在该房屋所在地址;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要求注销合伙所需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要求其余各方将注册地址变更至本经营场所所在地址之外;
5、乙方有权按照经营所需装修房屋,甲方不承担装修款,乙方前期装修费合计捌万元冲抵投资款,后续装修费据实冲抵投资款;
6、乙方有权决定经营事务事宜,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如经营不善导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乙方有权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如不再继续经营的,乙方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
7、合伙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使用权返还甲方,但经营设备、账簿以及相关物品归乙方和丙方所有;
8、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仟伍佰元作为保证不损毁房屋主体结构和对不对房屋造成重大安全影响的保证金。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和丙方;
9、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各方均有违约的,结合违约先后和责任大小确定违约责任;
2、因甲方违约给其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经营损失的场地合作使用协议,损失计算标准为叁佰元每日;
3、因经营不善导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决定不再继续经营或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场地合作使用协议,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