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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租场地办活动|IFRS16租赁准则承租人的特殊合同归类

2023-02-13 23:05: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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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A公司为商品零售企业,在商场B中开设专柜,与商场B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每月租金按当月专柜收入的20%收取,无其他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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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于此类合同,个人认为,实质上可认为是销售佣金或代销合同,但由于涉及商场提供固定场地,是否必须纳入新的租赁准则规范范围中?如用新的租赁准则规范这类合同,那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何确定(因为相关租金收入完全是变动部分,仅与销售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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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cheny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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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中涉及两项内容商场租场地办活动,一是商场出租场地;二是商场提供综合运营管理服务。前者适用租赁准 则,而后者属于提供劳务。在新租赁准则下,对承租人而言虽然不再区分两类租赁,但会涉及如何区分同一合同中的租赁和服务两项要素的问题。但鉴于商场并不会单独提供场地出租或者综合运营管理服务,难以确定两部分各自的单独价格,故也可以选择按照新租赁准则(CAS21)第十二条规定商场租场地办活动,“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的租金,如果没有保底部分,完全是变动的,且与A公司在B商场内的销售额挂钩,则根据新CAS 21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这部分取决于承租人经营业绩的租金不计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按照新CAS 21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损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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