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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保险|徒步旅行受伤,意外险理赔:“探险”运动,不赔,法院:赔

2023-02-23 07:01:1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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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某旅行小队领队洪某在网上为原告李勤(化名)包括全体因本次徒步旅行的人员投保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时间:自2015年9月13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12日二十四时止。保障项目:意外身故∕伤残为30万元,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为5万元。

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给付比例为10%活动场地保险,每级相差10%。

原告李勤作为一名资深的户外运动爱好者,于2015年9月29日随穿越队伍徒步穿越古道时,在经过一处比较陡峭的山崖时活动场地保险,不慎滑坠,从山坡上摔下山沟,后在救援队的救援下,于10月1日凌晨将李勤救出并送往最近的人民医院,进行紧急处理创伤和检查之后,根据医生建议连夜转院至中心医院,经诊断:1、头面部外伤;2、颈1前弓骨折;3、颈4棘突及左侧横突骨折;4、颈6-7左侧横突骨折;5、颈7左侧椎板骨折;6、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7、左侧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8、右膝皮肤擦伤;9、肺部感染。

2017年1月27日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勤目前伤情为七级伤残

原告李勤治疗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探险”高风险运动,拒绝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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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

1. 原告受伤是因从事探险活动,该事实有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为证,且有李勤的亲笔签字,根据保险合同第4条第11款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该条规定在投保时必须阅读,否则不能进行下一项,也不能完成投保,且有红色字体提醒投保人。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通过电话、网络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视频、音频等形式对投保人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公司了解释和说明义务。故我公司对其条款已经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该条款对双方有效。

2. 原告是通过网上投保,保费11元,原告选择低廉的保费,我公司又与其约定从事高风险的运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就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本案中并没有主张伤残鉴定,故主张12万元没有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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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在合同条款中的投保须知提示本产品不承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可承保休闲旅游、业余跑步、远足徒步、登山运动、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等低风险运动。探险的定义为到从来没有人去过或很少有人去过的艰险地方去考察、寻究自然界情况的活动。合同中对探险的释意为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收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深林等活动。原告此次徒步穿越的是历史悠久的古道,从古至今均为牧区牧人生活之路,原告李勤此次的穿越之行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探险”的释意,而应属于合同中的“远足徒步”,属于可承保的范围。意外伤残保险金为30万元,原告李勤为七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李勤的保险金的40%,为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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