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稿 > 场地临时租赁|46020份案例看疫情下的房屋租赁纠纷|聚法数据

场地临时租赁|46020份案例看疫情下的房屋租赁纠纷|聚法数据

2023-02-23 13:11:30 发表

丫空间介绍 ·丫空间(www.yaspace.cn),全国性活动内容平台,涉及展览展示、会议、庆祝活动、团建拓展、私人活动、竞技赛事、拍摄等各类活动图文、短视频内容的记录、传播。 ·用户通过丫空间可以浏览、筛选各类活动内容、活动商家、活动资源;商家通过丫空间可以发布、分享场地或业务信息、活动图文、短视频等活动内容进行市场营销。 ,丫空间已汇聚特色场地,虚拟空间,秀场/发布中心:艺术/展览馆,演出场馆。会所/俱乐部,公寓别墅/美趴,商场/步行街,酒店/度假村,影棚/演播厅,体育场馆,户外/广场。婚礼/宴会场地 会议中心,会展中心、剧场/剧院,众创空间/路演,会议室/培训厅,咖啡/书店、酒吧/餐厅、游船/游艇等全国各类场地资源。

近日,全国性的疫情再次席卷而来,此次特大公共卫生疫情不期而至,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文将以46020份案例为样本,对疫情下的房屋租赁纠纷进行实证研究,希望能为各位法律从业者提供数据参考。

一、基础数据分析

(一)疫情影响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

进入聚法案例网,检索到40万件与“疫情”相关案例。从案由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46020件,其次是劳动争议。

场地临时租赁_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范本_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及办公区,作业场地硬化方案

(二)疫情影响下,2020年、2021年案件数量明显增长。

下图反映的是当前条件下,一审案件数量在不同年份的变化趋势。自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与疫情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明显增长。

(三)疫情影响下,广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

从省份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广东、北京、河南案件数量较多。

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及办公区,作业场地硬化方案_场地临时租赁_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范本

二、常见问题分析

(一)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

1.疫情大数据,“不可抗力”案件数量位居第二。

进入聚法案例民事类案检索系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专题,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维度中,主张不可抗力的案件数量位居第二。

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范本_场地临时租赁_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及办公区,作业场地硬化方案

2.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

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场地临时租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意见

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中提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新冠疫情对承租房屋用于租住和用于经营的影响,有什么区别?

1.疫情大数据,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更多。

下图反映的是在当前条件下,租赁用途数据量对比。用于经营类案件数量比用于居住类案件数量,高出78.3%。

场地临时租赁_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及办公区,作业场地硬化方案_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范本

2.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场地临时租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3.法院意见

(1)租户承租房屋用于居住,而非经营,是否适用因新冠疫情应当减免租金的情形?

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中提到:

此类纠纷应首先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2)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承租人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进入聚法案例研读案例发现,此类纠纷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是否减免租金,以及减免的金额、期限。如,房屋所在地区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对商业经营的影响,承租人在疫情期间的营收情况,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否显失公平等情况。

数据库:聚法案例

案例量:127,657,379篇

以上内容为网友投稿,不代表丫空间立场。丫空间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负责任。如有侵权或错误信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