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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管理办法|浦东场地出租|浦东新区教育局(体育局)房屋(场馆)出租管理暂行办法.doc 9页

2023-02-23 15:13:5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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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浦东新区教育局(体育局)房屋(场馆)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浦东新区教育局(体育局)(以下简称“局”)教育、体育单位房屋(场馆)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浦东新区教育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体育单位是指局教育、体育单位拥有产权、占有、使用公有房屋(场馆)的单位或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场馆)出租是指各单位将依法拥有产权、占有、使用的房屋(场馆)或自行筹资建造的辅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五条 房屋(场馆)出租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房屋(场馆)出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局根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房屋“退商还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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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屋(场馆)出租的管理第八条 房屋(场馆)出租人是出租房屋(场馆)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场馆)出租工作负责。第九条 局资产管理中心在局授权范围内负责局教育、体育单位房屋(场馆)出租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局属教育单位的出租房屋(场地)由局资产管理中心实施统一管理。有关出租协议的签订、租金的收取、日常的管理等具体工作委托具体操作。局属教育单位不得自行出租房屋(场地)。第十一条 局属教育单位出租的房屋(场地)由局资产管理中心实施收缴统一管理后,原出租房屋的教育单位,应配合局资产管理中心做好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治安、设施设备的完好、水电供应等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局属教育单位的出租房屋实施统一管理后,房屋出租由报局资产管理中心审批。第十三条 局属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体育事业单位的房屋(场馆)出租应报局资产管理中心审批。第十四条 局属教育、体育单位涉及业务活动用房(场馆)的出租应经局主管业务处室同意后报局资产管理中心审批。第十五条 局属经费自收自支的体育事业单位出租非主体业务用房,应征求局体育处意见,房屋租赁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报局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由局资产管理中心报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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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不超过三年的,租赁单位在保证业务活动正常秩序前提下审批,并在房屋租赁关系建立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局资产管理中心备案浦东场地出租,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材料。第十六条 局属教育单位的体育场馆等教育资源对社区开放,由局基础教育处会同体育处负责管理,并按浦东新区教育局教育资源对社区开放办法执行。第三章 房屋(场馆)租赁双方的责任第十七条 出租人的责任:(一)不得将危险房屋(场馆)、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场馆)、违章搭建房屋(场馆)用于出租;(二)不得将房屋(场馆)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三)教育单位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网吧、发廊、舞厅、棋牌、游戏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殡葬服务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响教学秩序的项目;(四)体育单位出租房屋(场馆)不得用于影响公共体育场馆正常活动及有碍身体健康的项目;(五)出租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场馆)出租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房屋(场馆)出租管理工作;(六)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场馆)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七)严格履行房屋(场馆)租赁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确保经营活动及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八)接受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九)房屋(场馆)出租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整改;(十)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局安全工作办公室报告;(十一)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场馆)及设施的使用情况;(十二)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及水、电、气安全使用等工作;(十三)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十四)出租房屋(场馆)因市政建设、市容整治、上级单位征用需拆除的,出租方应及时做好承租方清退工作;(十五)对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它违约行为,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 承租人的责任:(一)不得经营不符合安全、卫生和行业专项管理要求,以及封建迷信等有碍周边环境的项目;(二)不擅自改变房屋(场馆)结构及用途,不擅自增加房屋(场馆)承重,不擅自将房屋(场馆)转租;(三)不擅自敷设电线电路,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及无证燃气器具;(四)不生产、经营或储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证照后方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六)外地来沪承租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好居住手续;(七)保持租赁场所环境整洁,道路畅通,不得户外设摊;(八)承租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九)承租方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第四章 房屋(场馆)出租申报及程序第十九条 房屋(场馆)出租应由房屋(场馆)占有、使用单位向局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二)拟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三)拟签订的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1份;(四)国有房屋(场馆)移用申请表4份;(五)承租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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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各类培训活动(包括办公、招生点)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限在许可证注明的地址;培训机构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之外的,需同时出具浦东新区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签章的教育机构分部、教学点备案表。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一)房屋(场馆)出租需书面申请,报局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出租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房屋(场馆)出租期届满,需续租的浦东场地出租,应重新向局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签租赁合同。第五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一条 房屋(场馆)租赁双方应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及住所,承租者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姓名与个人身份情况,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二)房屋(场馆)坐落地址、面积、部位、装修及设施状况;(三)承租用途;(四)交付日期;(五)租赁期限;(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七)双方商定的租赁保证金;(八)维修责任及使用要求;(九)返还时的状态;(十)变更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三)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水、电、环保、卫生、安全、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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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消防治安责任第二十三条 租赁双方应订立书面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第二十四条 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各自及承担的安全、治安及消防等方面的工作责任;(二)杜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的生产与经营;(三)杜绝生产、经营、仓储和食宿(明火烧煮)同处一室;(四)用电用气等危险源的使用、控制及管理;(五)消防器材等的规定配置;(六)外来人员的管理;(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经济处罚、法律责任;(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闲置的整体性业务用房(场馆)不得自行出租,由局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 利用局属闲置校舍或公建配套校园舍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校舍使用收费标准按浦东新区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和浦东新区对开展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财政扶持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类成人培训机构利用双休日、晚间租借局属教育用房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局属中小学校用于开设校内超市(小卖部)的房屋出租,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联建房屋的出租,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 各单位用于电讯部门开设通讯基站的场地、房屋出租,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出租房屋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应报局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并按本办法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浦东新区社发局、原南汇区教育局、体育局印发的有关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停止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颁发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文件为准。 附件:1、租赁合同(参考文本)2、房屋租赁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3、浦东新区教育局国有房屋移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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