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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场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书

2023-02-23 16:11:4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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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电话:

汇款指定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地址: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学路1号,泉州市丰泽区法石瓦楞包装公司厂区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使用。租赁物及面积经双方认可确定如下:

A.厂区土地面积:4310㎡(详见附件一:《土地使用权证》)

B.厂房、办公综合楼、仓库合计面积:10127.5㎡(详见附件二:市规划局勘测大队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房屋产权证)

C.金勇营业厅及店面面积:627.81㎡,金勇车间:250㎡(详见附件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仓库(二))

1.2本租赁物的使用为生产经营,租赁期间由乙方自行经营管理。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壹拾伍年,即从2012年05月01日起至2027年04月30日止。租赁前乙方已作了解和勘察,同意按租赁物的现状承租。

2.2 租赁期满,乙方若需续租,需提前陆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装修免租金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乙方因转变使用功能,需作类似高级会所或酒店级别的装修,甲方给予三个月的装修期包干,免收租金。租赁物于2012年05月01日交付乙方,至2012年07月免收乙方租金。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赁保证金: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4.2 甲方将厂区内生产经营建筑物10407.5㎡按月租12元/㎡;金勇营业厅及店面627.81㎡按月租40元/㎡租赁给乙方(详见附件四:(厂区建筑物租赁情况表)),每月总租金15万元,头三年每年租金180万元;每三年递增10%,明细如下:

A 自2012年08月01日起至2015年04月止,厂区内厂房、办公综合楼、仓库、金勇车间及锅炉房合计面积10407.5㎡,月租金单价每平方米12元,计124890元;厂区临街金勇营业厅及店面面积627.81㎡,月租金单价每平方米40元,计25112.4元。合计每月租金:15万元,合计每年租金:180万元整。

B 自2015年05月至2018年04月,月租金单价递增10%,上述厂房、办公综合楼等上期月租金单价12元/㎡递增10%即13.2元/㎡,面积10407.5㎡月租金计137379元;上述金勇营业厅及店面上期月租金单价40元/㎡,递增10%即44元/㎡,面积627.81㎡月租金计27623.64元;合计每月租金:16.5万元,合计每年租金:198万元整。

C自2018年05月至2021年04月,月租金单价递增10%,上述厂房、办公综合楼等上期月租金单价13.2元/㎡递增10%即14.52元/㎡,面积10407.5㎡月租金计151116.9元;上述金勇营业厅及店面上期月租金单价44元/㎡,递增10%即48.4元/㎡,面积627.81㎡月租金计30386元;合计每月租金18.15万元,合计每年租金:217.8万元整。

D自2021年05月至2024年04月,月租金单价递增10%,上述厂房、办公综合楼等上期月租金单价14.52元/㎡递增10%即15.972元/㎡,面积10407.5㎡月租金计166228.59元;上述金勇营业厅及店面上期月租金单价48.4元/㎡,递增10%即53.24元/㎡,面积627.81㎡月租金计33424.60元;合计每月租金19.965万元,合计每年租金:239.58万元整。

E自2024年05月至2027年04月,月租金单价递增10%,上述厂房、办公综合楼等上期月租金单价15.972元/㎡递增10%即17.57元/㎡,面积10407.5㎡月租金计182859.78元;上述金勇营业厅及店面上期月租金单价53.24元/㎡,递增10%即58.56元/㎡,面积627.81㎡月租金计36767.06元;合计每月租金21.9615万元,合计每年租金:263.538万元整。

4.3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及其有关的税项费用,乙方承租后的租赁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税费及水电费、卫生费及治安安全防范等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法人单位有效证件厂区场地租赁合同,包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捌拾万元。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五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 乙方在入场装修前应先支付半年租金:玖拾万元整,并于租金到期前五日支付下半年的租金。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5‰。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的电梯、供电设备、水源配套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自行承担上述设施使用期间的更新、翻修、增容等经营需求,并负责该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及相关费用,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包括自行增置固定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无偿交给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防火安全及保险责任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 甲方提供目前现有的消防设施,乙方确认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使用需求根据有关消防规定自行配置完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7.3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自行承担所有安全责任。

7.4 乙方完全承担租赁物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自己及第三方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坏首先承担向甲方赔偿责任。

7.5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甲方按租赁物实际价值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物业管理

8.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乙方在租赁期间装修的不动产含门、窗、墙体、天花板、灯饰、消防、空调管道、强电、弱电、供电线路、电,气、水管道、电器等固定设施应无偿移交给甲方,不得人为造成损坏,并随租赁物一并移交给甲方查验收回。

8.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若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8.3 租赁期间内,乙方在生产经营中的一切事项概与甲方无关(包括在经营当中的债权、债务、劳务纠纷、安全事项均与甲方无关,与甲方所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毫无牵扯)。

第九条 装修或拆除重建规定

9.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对附属设施拆除重建,应以不影响结构和承重墙性能为原则,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同时必须将装修改建的图纸,包括水、电、气的改建安装图纸交给甲方存档。

9.2 因经营需改变使用功能,对部份仓库、锅炉房或店面需拆除重建,应不损害甲方利益为原则,在租赁期间拆除、重建部份的面积无论多少均按本合同已核定的租金支付。拆除仓库、锅炉房、店面的建筑面积大于重建面积500㎡以内的,甲方同意乙方不必作任何赔偿; 拆除面积超过重建面积500㎡以上的部份厂区场地租赁合同,乙方必须在租凭期满前按拆除前相同类型、结构重建后移交给甲方,或者按每平方米贰仟元计算由甲方自行重建。

改建比拆除的建筑面积多的部份,租赁期间不收租金,但合同期满必须无条件移交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租赁物的转租

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第三方。特殊情况并征得甲方同意转租,乙方必须督促第三方履行本合同条款,并负连带责任。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的第三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3、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4、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份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12.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过十天,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甲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叁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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