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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场地租赁协议|百场庭审直播(29) | 房屋未报建租赁合同无效但需支付费用

2023-02-23 19:17:0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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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租赁合同无效、但承租方已实际使用场地为由,判令佛山某发展公司向林某返还保证金2.3万元,林某向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水电费合计3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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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佛山某发展公司与林某签订《铺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场地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将商铺出租给林某作物流经营使用。自12月开始,林某欠交租金及相关费用,经反复协调无果,某发展公司遂于2021年5月10日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交的租金、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并不予退回林某支付的保证金,共计11.9万元。

林某反诉称,某发展公司提供的租赁物未报建,合同应属无效,且自2021年1月起该公司无故断电导致其无法正常营业而被迫搬离,至今未找到合适铺面重新经营,要求某发展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发展公司自建的案涉场地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无效,某发展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且停电对林某正常使用案涉场地造成影响。虽房屋未报建,但林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拖欠占用费及水电费系其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法院认为,某发展公司需向林某返还保证金,林某需按合同约定租金支付占有使用费和实际产生的水电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屡见不鲜,应如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怎么办?

建议签约前,出租方应就其租赁物完善相关手续,例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权属证明,并如实告知承租方;承租方亦应对租赁物的物理状态及权利状态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出现上述案件中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签约时,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应就租赁物状况、保证金、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载明,对租赁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应有合法合规的清晰界定,以规范租赁双方的履约行为。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双方应对场地及物品做好移交手续,防止损失的产生或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场地场地租赁协议,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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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动态

6月17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偿还每月的到期本息,应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高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卢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市高明支行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和律师费共计43.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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