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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办学场地出租|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市教育局等多部门联合发文,现公开征求意见

2023-03-01 13:15:4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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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近日,石家庄市教育局、发改委、人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食药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抗震救灾办等多部门联合起草了《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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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学资金要求

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区举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他县(市)、区不低于3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办学场地要求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借使用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应当避开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培训机构的登记地址必须与实际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载明的地址相一致。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校舍租期或使用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办学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本办法颁布之前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办学场所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石家庄办学场地出租,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

(三)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在取得法人资格主体并及时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提供食品供应服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四)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办学内容、培训课程及教材

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内容主要分为文化类、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实践类等。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内容及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选用教材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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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规范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内容的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核定或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夸大培训效果;

(二)宣传内容有歧义或者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擅自变更或者缩写、简化培训机构名称;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形。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不得出现买卖生源等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

(二)与中小学校联合开展招生或者培训;

(三)为中小学校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

(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向本市及外地市中小学校提供学生任何考核结果;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教学活动。不得举办学前班、幼小衔接班,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进行长、短期培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五)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培训内容等应主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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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教材选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布置学科类作业。

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收费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石家庄办学场地出租,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退费制度,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应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消防、环境、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按规定设置安防人员,对师生安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应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学业成绩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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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中小学校不得举办这类校外培训机构

各类中小学校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或合作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补习为内容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违法举办或与其它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内容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或校外培训机构。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邮编:050011)。来信请于信封上注明“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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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教育发布原创

监审:姚 龙 陆红纲

编辑:赵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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