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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佳禾村农贸市场管理,经中共佳禾村总支委员会研究,请示乡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佳禾村农贸市场整体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出租标的情况、租金底价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在报名前对租赁菜市场进行实地考察,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勘测,确认了菜市场范围并认可出租菜市场现状及招租要求。
二、招租条件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竞租。
2、租赁期内,承租人必须按标准化菜市场要求搞好日常管理,并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发生任何安全等事故与出租人无关。
3、承租人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签订相关责任书,租赁期内如遇政府有关部门向承租人收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改动或者破坏菜市场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农贸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菜市场发生的水电、垃圾清运费、设施维修基金、水电公摊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承租人不得在公共设施或公用部位添加任何设施,不得在公用部位堆放物品,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设施和公用部位的平等使用权。
7、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菜市场等原因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均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出借所承租标的,否则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不退租金。
三、付款方式
承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菜市场招租公告及所附《菜市场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菜市场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租赁费。
四、公告期限
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30日12:00。
五、报名登记
报名时间: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不参加报名登记。
报名地点:中路乡佳禾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余晓龙,电话:
联系人:和秀芳,电话:(负责具体业务)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资料:
(一)企业法人报名登记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自然人报名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企业法人等应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字。
报名时需缴纳报名费用100元,报名费用不予退还。
六、招租方式
公告期满后,于6月1日,报名者到中路乡佳禾村农贸市场(中路乡佳禾村庄子组)进行抽签,租赁双方签订的《菜市场租赁合同》,缴纳三年租金。
特此公告。
附件:《中路乡佳禾村农贸市场租赁合同》
中路乡佳禾村民委员会
2018年5月20日
中路乡佳禾村农贸市场租赁合同
出租方:中路乡佳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甲方将中路乡佳禾村农贸市场摊位进行承租,在承包期间内乙方享有该摊位经营的权利和责任,资产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整(租金计收自年月日起)。
二、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
(二)一次付清年租金,先付租金后使用农贸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成交之日租金(计金额人民币元整 )。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三、设施管理要求
(一)承租期间,市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负,如乙方在承包期内给甲方资产造成损失应及时维修,并承担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场内(含商铺内)拉接水、电和增设负荷。乙方如需对铺位进行装修、改建、扩建或增设负荷,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届满或乙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乙方增设的设施不能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将租赁物及设施(含增设设施)损坏、毁坏,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对摊位有依法使用权。
(二)乙方义务:
1.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作非法用途和经营违禁品,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2.乙方自觉遵守“门前三包”等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市场设施。
3.乙方不得乱停乱放,乱占场地,乱搭乱建,乱摆乱卖,不得占道经营或在通道上堆放物品而阻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中途退租。如乙方中途退租则构成乙方违约,不退还租金。
5.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3日内搬出全部物件,如乙方逾期3天内仍未搬出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自愿交由甲方处理。
五、合同解除条件
(一)自然终止的条件: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市场搬迁、市场布局调整改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因下列情形,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尽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7天不交清租金和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未尽义务,经甲方交涉未果的。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使用致使乙方无法承租经营的,甲方应顺延租赁期限或相应减除延误期内的租金。
2、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无法保障市场设施的完好无损,甲方将视设施的损坏程度对乙方进行罚款。
3、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给另一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中路乡财政所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