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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地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厂区内场地事宜场地出租海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场地座落、面积、期限。
1.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场地座落在区路号厂区内,场地面积为5.325亩(附租赁场地面积平面图);租赁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止。另场地内原建砖混结构平房4间,100平方米,产权属甲方所有。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场地,乙方在归还场地前,应将所租场地内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拆除,将土地平整清理,恢复原样后交还给甲方。
3. 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租赁甲方该场地,如无特殊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赁场地用途
1. 由乙方投资在甲方场地上所建造的临时房屋,可作为开办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乙方有权对所建房屋进行自主经营及出租事宜,但前提必须遵守、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土地、房屋管理使用法规和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2. 乙方对所租用的场地不能转租、转让、担保、抵押。
3. 乙方对所建建筑物租赁给第三方开展经营活动的,需将相关资质、证件等复印件(需加盖租赁方公章)交由甲方审核、备案;且经营活动项目需预先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对外租赁。
第三条:租赁场地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
1. 乙方于2007年、2008年分二次支付给甲方的租赁场地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元),甲方暂不予退还,作为本租赁场地合同的保证金。租赁期满,如乙方无本合同约定之违约情形的,甲方在乙方交还所租赁的场地后,由甲方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场地租赁保证金,且乙方需凭甲方开具给乙方的保证金原始发票。
2. 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租金,按先付后用的原则,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租赁期内(壹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乙方按每3个月支付租金一次,并由甲方开具收款发票,乙方应在5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款额。
3. 场地租金由乙方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在租赁期间,土地的产权税,土地的租赁费税,由甲方依法按规定缴纳。
2. 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每月支付垃圾(含生活垃圾)清运管理费元整。
第五条:临时经营房屋的建造、使用、评估
1. 乙方于2007年建造的临时彩钢结构房,必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经有房屋专业资质评估机构、消防部门对所建房屋使用年限、消防安全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原件交一份给甲方备案。
2. 乙方所建造的临时房屋,如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物或限令停止使用,以及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 乙方在所租赁场地内,应规范敷设下水道、排污管道、水、电设施,且符合国家及本市安全环保、消防标准要求,如未达标,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查处、罚款等,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拆迁事宜
1. 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在租赁期限内,如属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划开发该地块另作他用,乙方所投资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则无条件拆除。甲方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2. 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在租赁期限内,如属地方政府征用该地块列入拆迁范围,乙方所投资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所获得的拆迁补偿金,乙方按60%,甲方按40%比例进行分配。
3. 乙方所投资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已使用满15年(自2007年7月1日起计算),如属地方政府征用该地块列入拆迁范围,所获得的拆迁补偿金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战争、台风、地震、洪水等),本合同即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租赁期内未使用的剩余租金及全部保证金。
3. 乙方在租赁甲方场地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履行,并有权收回乙方所租赁场地。
(1)逾期未付场地租金累计达30日的。
(2)将所租赁的场地转租、转借、对外抵押、担保的(乙方投资建造的临时房屋除外)。
(3)在承租场地或建筑物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经营餐饮业、进行违法活动等。
4. 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5. 无论任何形式解除(终止)本合同,乙方在归还甲方场地前,均应按本合同第一章第二款的约定,将场地平整恢复后归还甲方;若未履行,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场地平整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所付租赁场地保证金不退,归甲方所有,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若乙方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费。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所租场地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将所租场地对外设置抵押、担保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4)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
(5)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九条:其他约定的事项
1. 乙方所租赁场地内4间砖混结构平房,(约100平方米)、产权属甲方。
2. 在租赁场地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安全生产。如发生安全事故则与甲方无涉,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须同时签订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
3. 乙方在租赁期内,人员、车辆进出厂区,必须服从和遵守甲方《厂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搞好所管辖范围内的治安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场地出租海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共6页,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