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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厂房出租|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可否执行?

2023-03-19 02:18:0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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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存在很多以租代征的情况,大体都发生在农村!一般表现为村集体与个人签署长时间的土地租金合同(我代理过的是最长50年),上当约定租赁按一定期限上调!租赁人在此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对于比类厂房(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房屋登记证书)法院能否强制拍卖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无证房屋(包括小厂权房)原则上,可以按照现状进行处置,处置前法院充分披露,处置后买受人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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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在实务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如下规则进行处理: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场地厂房出租,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场地厂房出租,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成交或抵债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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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前租赁期限已届满,租赁合同对于房屋归属及补偿有约定的,尊重租赁合同的约定。如约定房屋收归集体组织但给予承租人(被执行人)补偿的,执行补偿款。没有约定收归集体组织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租赁土地,集体组织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执行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处置。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由执行法院与集体组织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市价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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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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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房地权属的转移原则】

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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