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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场地违反环保应该罚谁|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18

2023-03-22 17:18:1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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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罚〔201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4040

法定代表人:黄正洪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四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出租场地违反环保应该罚谁,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1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3月1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11日宜昌市环保警察支队《询问笔录》、《检测报告》(2018宜环检(水)字第(40)号)、《检测报告》(2018宜环检(水)字第(48)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请申请》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举行听证会,结合你公司的听证意见以及你公司递交的《陈述申辩书》,主要争议焦点为:因钢管租赁公司与你公司相邻,取样污水不能证明是你公司排放。

我局对上述意见于2018年5月21日进行核查,认为:1号拌合炉旁雨水沟实际为你公司和钢管租赁公司共同使用,所排污水为混合污水,且你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环境影响。故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2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17号)、《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5月2日《陈述申辩书》、市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5月21日《关于的核查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场地违反环保应该罚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西陵区环境保护局和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

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区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8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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