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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场地占用费|停车场收费场地使用费保管费

2023-03-27 02:06:3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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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根据地去的不同而不同,应当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比如南京市,根据《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1)停车场收费场地使用费保管费扩展阅读:

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停车费的,不按照标准执行的,应当负相关责任。

根据《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㈡ 住宅小区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业主看来物业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位的。

而另一方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

住宅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新规定: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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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拓展资料

广东省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规定:

一、小区停车收费的属性。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文件规定,小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要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住宅小区车场经营者要调整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调整收费标准。

㈢ 物价局规定的停车费是车辆管理费吗

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没有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而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可针对停车费一事进行商议,规范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及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果物业根据与业主的协商一致提供了相应服务,就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可以收取管理小区停车位服务费用。

(3)停车场收费场地使用费保管费扩展阅读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 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㈣ 机动车场地占用费如何定义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内公共区域归属小区业主共有(个人理解是已经交内了公摊)。机动车场地占容用费实际就是进入小区的车辆占用了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所支付的费用。楼主问机动车场地占用费一般是由物业公司开据的发票吧(物业公司不会开停车保管费的,这样要对机动车的安全负责),按正常来说,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相关协议,由物业公司代管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将该公共区域作为停放机动车使用并收且费用,收到的费用与业主委员会分成,发票由物业公司开据。

㈤ 停车费的法律问题

一般情况下,物业的这种说法,法律是认可的。因为停车位只是提供一块地方,供车主暂时停放,并无义务保管车辆,发生被人划车,丢失等,也不负有赔偿义务。毕竟几块钱的停车费和车辆丢失的赔偿数额相差太大,如让收费人员赔偿,会显失公平。除非在购房时或停车时,物业的停车场承诺收费项目就有车辆保管这一内容。

现实生活中,有的法院会支持物业,停车场的主张;有的也会让停车场负一定的责任。所以在停车时一定要保管好车内财物,锁好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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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关于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和失车纠纷的问题

如果被确认为车辆保管关系,停车场地在车辆丢失时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场地租赁关系,停车场地仅承担出租人的义务,一旦出现车辆丢失情况,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现行法律对上述关系的定性无明文规定,学术界及实务界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当根据停车场地的性质来划分停车场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凡是场地主人为经营性企业,且提供场地以营利为目的的,停车场地与车主之间为保管关系;反之,提供场地者为非经营性企业的,则为场地租赁关系。还有的认为应该以是否收费为标准进行区分,凡是有偿的,为保管关系,无偿的为场地使用关系。

㈦ 停车场免费改为收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在实施营业前向市政管理部门去办理并提效申报材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需要的手续:

1、填写市发改委统一格式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一式二份;

2、有效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需提供委托经营证明材料;

5、停车场(库)车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复印件各一份;

6、停车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7、成本监审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8、发改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

9、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比照同区域、同类型停车服务企业核定试行一年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结合停车场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核定指导价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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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说明及要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车型,可以按次、小时、天、月为单位计费,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1、车型区分:车型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为小型车;车型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为中型车;车型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为大型车。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

2、时段区分:夜间为晚8点至次日早8点,白天为早8点至晚8点。

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的政策严格按国家、省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大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㈧ 案例:如果停车场说只收停车费(场地租金),不负责保管车辆。

这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好像有很久了。就看《物权法》如何去调整了,很难说清楚,究竟付款后双方是租赁场地的协议还是保管车辆的协议这两点至今还存在争议~~~

㈨ 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什么是场地占用费,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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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什么是场地占用费,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㈩ 请问停车收费谁管理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停车场应当竖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标志牌,上面标明了收费明细。如有不按规定收费,可向物价检查所反映。67666回答的非常正确一、今年淮安市政府为了进一步解决目前停车难的问题,上半年专门研究拿出800万改造硬化路边道板,设立停车场目前已建成几处,给有车的群众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对于政府出资的场地统一使用市财政非税票据,收费收入部分用于人员工资另一部上缴国库,便于日后进一步改造和维护停车场地。居民小区内部停车场使用地方税务票据。二、停车场总要有一个部门去管理,只是政府指派那个部门负责的问题,目前我市是公安负责的。三、收费看管人员能解决所管范围内的停车混乱无序的状况,同时对车主的车辆安全也是相对的保障。四、对于不给票据的收费,收费超过规定标准的车主有权拒绝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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