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稿 > 沈阳 场地租赁|沈阳房产新政出炉!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严打中介炒房卖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沈阳 场地租赁|沈阳房产新政出炉!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严打中介炒房卖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2023-03-28 09:19:56 发表

丫空间介绍 ·丫空间(www.yaspace.cn),全国性活动内容平台,涉及展览展示、会议、庆祝活动、团建拓展、私人活动、竞技赛事、拍摄等各类活动图文、短视频内容的记录、传播。 ·用户通过丫空间可以浏览、筛选各类活动内容、活动商家、活动资源;商家通过丫空间可以发布、分享场地或业务信息、活动图文、短视频等活动内容进行市场营销。 ,丫空间已汇聚特色场地,虚拟空间,秀场/发布中心:艺术/展览馆,演出场馆。会所/俱乐部,公寓别墅/美趴,商场/步行街,酒店/度假村,影棚/演播厅,体育场馆,户外/广场。婚礼/宴会场地 会议中心,会展中心、剧场/剧院,众创空间/路演,会议室/培训厅,咖啡/书店、酒吧/餐厅、游船/游艇等全国各类场地资源。

7.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或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误导、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者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8.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交易当事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9.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房屋租赁业务并收取费用。

10.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但没有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进行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11.未完成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业务,不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1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1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承揽业务时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息。

14.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服务合同。

1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16.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17.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承租人或者租赁住房委托人责任,排除购房人、承租人或者租赁住房委托人合法权利。

18.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19.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第六条落实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达成的,应当在存量房网上签约平台上,通过市房产局的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系统,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络操作服务。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络操作系统为双方当事人打印《房地产买卖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上开发建设网签数据对接端口,与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业务对接。

第七条积极推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展中心应当不断丰富完善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增强平台的互动性、服务性,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开发专门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功能模块,实现一人一码精细化管理。对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发布租房信息的挂牌量、成交量、网签和网备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实现租房交易的租赁当事人和中介机构、经纪人的三方互评功能。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过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八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引导百姓委托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按照规定推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责,主动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部门‘双随机’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要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申请,积极引导住房租赁机构推送开业信息,定期巡查从业机构经营行为。对已备案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要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负责人姓名、备案日期、联系电话、注册经纪人员个人信息、执业行为记录等,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汇总上报市房产局。

第九条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要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守则,调解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纠纷。建立健全行业门户网站,搭建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宣传房产中介政策法规,公示合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逐步建立并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评定等制度。建立完善行业信用档案,约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配合有关部门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房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方式开展抽查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检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沈阳 场地租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沈阳 场地租赁,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0日。

沈阳 场地租赁_租赁场地协议范本_有偿借用场地是租赁吗

—THE END —

沈阳 场地租赁_租赁场地协议范本_有偿借用场地是租赁吗

租赁场地协议范本_有偿借用场地是租赁吗_沈阳 场地租赁

有偿借用场地是租赁吗_租赁场地协议范本_沈阳 场地租赁

租赁场地协议范本_有偿借用场地是租赁吗_沈阳 场地租赁

更多美好,更多关注↓↓↓

以上内容为网友投稿,不代表丫空间立场。丫空间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负责任。如有侵权或错误信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