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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场地租赁|8000元一天租来体育馆场地 3500元一天转租给别人

2023-04-04 07:13:1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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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10月15日讯8000元一天租来的场地,转租给别人租金只收3500元一天,这样的事情可能吗?昨天下午,这起看上去有些离奇的合同纠纷案在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由于在案件焦点问题上双方均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本案的原、被告分别是(以下简称众阳健身)和(以下简称东方视点)。据了解,200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从2009年到2011年3年内,东方视点从众阳健身处租得诸暨市体育馆室内篮球场及西大门外通道做各类展销会之用。今年3月28日至4月6日的10天时间里,东方视点在西大门外通道组织了一场2009年春夏苏杭丝绸诸暨特卖会,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合同,租金为8000元一天。但众阳健身称到了规定时间东方视点没有支付8万元租金,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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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原告的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供了这份合同,记者看到,合同上的租金确实为8000元一天,地点为体育馆外面场地。被告东方视点的赵经理对这份合同没有异议,但他又向法庭提供了自己与组织展会的第三方签署的另一份合同,这份合同上的租金却只有3500元一天。

赵经理表示,他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而与众阳健身签署合同的时间为3月21日,中间存在一个时间差。他表示自己首先以3.5万元的价格将场地租给了第三方,后原告和他商议,为了应付工商部门的检查,将价格写为8000元一天,这个价格实际上是虚的。“我怎么可能从别人那里用这么高的租金租来,再以这么低的租金租出去?”

赵经理还对这份合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说,据他了解体育馆场地租赁,众阳健身也是从诸暨市体育局租得场地后再转租给他的,而众阳健身具有经营权的只有室内场地,体育馆外场属于公共场地,原告根本没有经营权。“我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一直要求对方提供场地的产权说明,但对方没有提供。”赵经理表示,在没有弄清楚真正的“房东”前他不会支付租金,而且如果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他认为原告还存在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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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的疑问马上成为了本案的焦点,但在原告是否拥有体育馆外场地经营权的问题上双方都无法当庭提供相关证据,均表示会在庭审后补充,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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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庭后电话采访了原告公司的刘经理,刘经理告诉记者体育馆场地租赁,整个体育馆的场地该公司都已租下,外面场地他们自然也有经营权。记者询问是否有相关书面证明,刘经理表示由于目前此案正处在法院审理期间,一切证据都由律师负责。而对于被告提出的为应付工商部门检查虚增租金的说法,刘经理予以否认。

据绍兴网-天天商报记者周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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