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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场地出租信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4-04 11:14:1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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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原告(由变更名称而来,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一份太仓场地出租信息,约定:因乙方经营需要,甲方同意将原海洋渔业总公司大食堂东侧6间房屋(面积为151平方米)及大食堂东侧场地(面积为580平方米)继续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场地租金为9280元/年,房屋租金为21720元/年,共计31000元/年,租金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甲方已将租赁房屋及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已充分了解租赁物现状并确认租赁物符合要求;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上另建其他建筑物,若需要进行场地平整、铺设下水道等,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承租期内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装修方案需报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遇政府拆迁等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则本协议自行无条件终止,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支付,但甲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退并返还租赁房屋及场地,同时将上述房屋及场地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经甲方同意后,房屋及场地上的装修及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迟延腾退的,应按3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迟延腾退期间的租金。

现原告按照《房屋、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给予被告7天腾退期,自2018年1月8日起算逾期腾退的占有使用费。2017年7月份,原告向被告发送《不再续租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记载:鉴于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现我公司决定太仓场地出租信息,在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请贵公司在租赁期限2017年12月31日届满时腾退房屋及场地,自行拆除搭建物;另我公司已授权太仓市浏河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公司届时与贵公司办理房屋及场地移交手续并接收该房屋及场地。被告已收到该通知书。另查明:案涉6间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产别为自管产;场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为原告,地类(用途)为商业、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18年5月28日,太仓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原第108幢房屋产权情况说明》,记载:根据《省政府关于省海洋渔业总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的批复》(苏政复[2001]61号)文,交由太仓市人民政府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相应划转太仓市;资产授权给(原)管理,对省海洋渔业总公司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被告至今仍占用上述租赁物并拒绝腾退。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太房权证浏河字第××号房产证、太国用(2011)第524063563-1号土地证、不再续租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及收据、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太仓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原第108幢房屋产权情况说明》、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省海洋渔业总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的批复》(苏政复[2001]61号)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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