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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场地出租|滨州医学院房屋场地租赁、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2023-04-08 18:09:2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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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校房屋、场地的租赁管理滨州场地出租,保障学校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滨州医学院房地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租赁及出借是指学校公有房产、住宅房的租赁或出借活动。

第三条总务处负责全校房屋、场地租赁及出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场地属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和出借,确需出租和出借的应有出租或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处进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向房管部门申请,不得办理有关房屋出租及出借手续滨州场地出租,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房屋、场地进行经营、使用和居住。

第五条学校空闲的住宅,可进行出租的,应出租给本校教职工;经营性房屋、场地的零星租赁或续租,由总务处会同经营管理单位议标或招标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原租金水平;新建营业用房成批租赁由总务处会同审计处、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公开竞标、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学校公有房屋、场地租赁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任何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合同或协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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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经学校批准,租赁公有住房执行当地当年租金标准。有工资收入的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缴,无工资收入的由总务处负责收缴。

第八条公有房屋、场地是学校的固定资产,租金收入一律及时足额缴学校财务处,并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座落、结构、面积、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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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用途;

(三)租赁的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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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设备押金;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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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总务处收回房屋、场地: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将承租房屋私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不按时交纳房租,拖欠一个月以上的;

(四)损坏设备不予修复赔偿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因学校特殊情况需要承租方迁出的,承租方应按时迁出,其他事宜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收回出租出借的房屋场地,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由承租方或借方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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