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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众创空间|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2-11-02 16:09:27 发表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众创空间建设南京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提高社会贡献率,根据《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宁科规〔2020〕1号)精神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科〔2021〕32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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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纳入统计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

二、评价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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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材料

1.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需先在“宁企通”平台()激活企业账户并登录,填报申报项目类别相对应的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见附件1),申报账号可实时查询项目申报进度。相关材料在线提交至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2.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参评众创空间在线打印带条形码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照封面、信用承诺书、基础信息表、绩效评价总结报告、附件证明材料的顺序进行装订,加盖单位(运营主体)公章后报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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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

1.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本次绩效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次绩效评价材料的收集、统计数据审核汇总和评审组织工作。

2.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参评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于9月14日17:00前将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信息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评价材料报送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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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告知参评对象,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补正。

4.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确定并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5.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内的全市众创空间均须参评,不参加的将评价为D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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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被评为A类和B类的众创空间将按实施细则给予财政支持;被评为D类的众创空间须及时整改,对被连续两年评为D类或已不能实际运营的将撤销备案资格。

五、有关要求

1.本次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各众创空间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信用承诺书,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对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评价为不合格,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科技信用记录。

2.各区(园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南京众创空间,对评价材料内容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同时,要积极主动为众创空间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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