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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场地|我想开办一家培训学校,请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办理?答案附详表!

2022-11-02 20:07:53 发表

10月22日,浙江省文旅厅发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经推出引起了教培行业的强烈关注。 内容来源:浙江省文旅厅

“双减”政策落地后,非学科培训受到强烈冲击,但艺术类培训市场却更加火爆。就在所有教培人议论,学科类培训被规范后,下一个规范的领域会是哪里?

浙江省最新文件提供了答案,10月22日,浙江省发布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学科类培训规范相比,艺术类培训的规范更严厉。

在学科类培训受到监管之后,原本以为艺术类培训可以沾上“素质教育”的荣光,趁风而起,没想到不仅没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而且也受到监管政策的重点“照顾”。浙江这次的监管,接下来体育和科技是否也会相应出台规则?以及非法家教小黑班?

对于大部分选择咬牙坚持重新开演的剧目来说,现在的日子依旧不好过。作为 美国戏剧和音乐剧的重要发扬地,百老汇也受此次疫情影响严重,“关门”到“继续停演”,背后的种种决策与应对,再到国内剧院的“开”还是“不开”,于整个演艺行业来看,值得我们一同来探讨。

1浙江省艺术培训将面临更严监管

10月22日,浙江省发布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经露面,便引起轩然大波。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从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审批登记5个方面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并发布公告征求意见。

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舞蹈、钢琴、美术教室内的层高、隔音设计、采光、设施设备,均有严格要求。

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需先审核并办理“办学许可证”。

四、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培训类机构不算素质类。

五、艺术类按学科类标准设置。

这次的文件对保障的家长的权益做了非常详细的规范要求,对于家长来说这应该是件好事儿;但是以上五点,很多小机构很难都做到,人均6平米很多公立学校也不做到,美术教室的采光要求基本上市面上的机构都没做到。

办学许可证目前的艺术类机构自然是没有的,即使是正规大机构目前艺术类的也都在文旅局备案,一个办学许可证审批就拦下了大部分机构。

对于大部分选择咬牙坚持重新开演的剧目来说,现在的日子依旧不好过。作为 美国戏剧和音乐剧的重要发扬地,百老汇也受此次疫情影响严重,“关门”到“继续停演”,背后的种种决策与应对,再到国内剧院的“开”还是“不开”,于整个演艺行业来看,值得我们一同来探讨。

2艺术类监管比学科类培训,规范要求更严格

相比之下,对艺术类的监管,比学科类培训规范要求更严格:

一、办学面积比学科类培训要求面积大,利用率相对低

因为学科类上课占用场地面积相对小,艺术类培训在场地上就比较吃亏了。文件中特意提到,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利用率低,生源容纳就小,培训对象含有 14 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3 层,这与学科类不低于3平,15周岁以下楼层不能高于5层,要求更严格一些。

二、在教室设施上要求更严格

众所周知,学科类培训的教室只要有桌椅板凳就可以,但是这次文件对艺术类的教室也做了规定: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5 米,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应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与学科类培训相比,艺术类培训租房子的要求更高,不仅要考虑地段,还得要求考虑采光与照明,教室内设施的建设,难度比学科类的要大。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也必须办办学许可证

对于艺术类培训机构来说,明确需要办学许可证,这是全国来说第一例,估计后续也会在全国各地推广。之前教培行业一直争论,艺术类的培训机构应不应该办理学许可证问题,但这次几乎尘埃落定。办学许可证也会成为艺术类机构的入门门槛,办学资金不少于30万,办学面积不少于300平,也能淘汰一批实力弱、资金不足的机构。

四、限时对于艺术类培训同样致命

艺术类培训机构也进行了限时,但是对于寒暑假节假日没有禁止教育培训机构场地,只是规定经营时间每天不晚于8点30分,但是对于艺术类的机构来说,限时同样致命,公立学校放学时间延时,几乎对于艺术类机构来说只能周六日培训,教室空置率怎么解决仍然是一个问题,而且教师也是一个大的成本。

监管政策,几乎对艺术类机构致命。在艺术类培训,松散管理,放养式发展的三十年后,终于上了“紧箍咒”。

最重要的是,这份文件透露出一个信息:虽然是意见征求稿,但艺术类校外培训的监管大概率在路上,虽然目前也只有浙江传出相关风向,但不出意外,其他地区大概率也会跟进,进度如何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对于大部分选择咬牙坚持重新开演的剧目来说,现在的日子依旧不好过。作为 美国戏剧和音乐剧的重要发扬地,百老汇也受此次疫情影响严重,“关门”到“继续停演”,背后的种种决策与应对,再到国内剧院的“开”还是“不开”,于整个演艺行业来看,值得我们一同来探讨。

3《人民日报》曾发文 强化校外艺术教育机构监管

其实浙江文件发布之前并非没有预兆。

10月20日,《人民日报》发文,明确提出“强化对校外艺术教育机构的监管,将办学宗旨、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办学经费、教师队伍、教学计划等纳入考核,并对师资质量、教学内容、收费标准、用户体验等进行动态的综合考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文章提到,当前,校外艺术教育还存在着一些影响美育发展的问题,需要主管部门、艺术院校、校外艺术教育机构等多方力量协同推动解决。

《人民日报》截图

梳理了一下文章内容,值得关注的重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校外艺术教育机构要坚持以美育人,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目前,一些校外艺术教育机构将艺术考级、艺术高考作为艺术学习的主要目标,忽略了学生艺术素养的有效提升。

艺术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要摒弃功利性、技术化的培养理念,引导学生在美的体验中不断提升审美能力,向着全面培养艺术技能、艺术兴趣、艺术感受力、艺术理解力、艺术表达力、艺术创造力的方向转变。

此举要破的就是现在市面上层出不穷的“艺术应试”“体育应试”的倾向,毕竟,学生们不能从学科类补课的坑里跳出来,又掉进艺体考试的坑。

第二,艺术院校要通过改善艺术考级制、增强师资力量等方式,为校外艺术教育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艺术考级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学生艺术素养的评价提供客观依据。现行艺术考级教材通常侧重技能和作品的考查,未提供明确的评价标准。此外,艺术考级评委也缺乏相应的履职培训。

以艺术院校为主体的考级单位要以艺术素养的全面发展为评价依据,不断改进考级内容和形式,并从考级理念、内容、评分标准等方面对评委进行系统培训。此外,艺术院校还应承担起培训校外艺术教师的任务,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和校外艺术教育质量。

此举要破一是目前艺术考级所存在的形态陈旧、方式不科学等问题;二是还要破解如今市面上鱼龙混杂的各种社会类考级乱象,让艺术类考级回归教育,回归艺术。

第三,主管部门要建立校外艺术教育评价制度,强化行政监管。

可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明确艺术考级评价标准。综合考虑既有考级规模、师资力量、学科结构、单位性质、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严格遴选艺术考级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协同其他考级单位研究制定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

二是建立校外艺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逐步实现校外艺术教师持证上岗,保证师资质量;

三是完善校外艺术教育监管机制。强化对校外艺术教育机构的监管,将办学宗旨、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办学经费、教师队伍、教学计划等纳入考核,并对师资质量、教学内容、收费标准、用户体验等进行动态的综合考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结合第三点来看,艺术类机构未来会在场地要求、资金监管、师资队伍、超前教学等问题上得到规范。

最后,发展校外艺术教育,主管部门、艺术院校和校外艺术教育机构应协同一致、精准发力,共同推动形成规范有序、丰富多彩、充满活力的全新格局。

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文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指引。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教育培训机构场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三)开办资金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 3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 3 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 1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章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 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 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 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2 年。

(二)场地面积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 14 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3 层。

(三)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5 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应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四)安全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 5 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标准参照艺术类高校同专业生师比标准执行。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5%。

(三)人员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 3 年。

六、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先审核并办理“办学许可证”,然后, 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附则

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备案。本准入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三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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