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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场地租赁协议|四大案例告诉你,打羽毛球受伤谁担责丨实务方圆

2023-01-11 02:05:2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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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总决赛将从2018年-2021年连续四年落户中国广州。越来越多人喜欢上打羽毛球,但在人们锻炼身体、享受羽毛球乐趣的同时,难免会受伤。不少球友会问,打羽毛球受伤了到底由谁担责呢?笔者作为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检索了公开的裁判文书,特挑选出以下四大案例,来回答球友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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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羽毛球双打中,队友之间因抢球而导致一方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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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刘某娟、路某程自愿参加深圳市罗湖区XX新村羽毛球馆的免费比赛,并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为混双的组合,采取刘某娟在前场、路某程在后场的站位。比赛时对方的球打到刘某娟、路某程这边的场地,双方因抢球引发刘某娟右边的脸和眼睛被路某程打伤的事故,造成刘某娟右眼伤残十级。

【法院判决】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和一定人身危险性,羽毛球运动属于一种追求快速敏捷反应、对抗强烈的体育运动,不可避免地会有冲撞、抢夺、扑救等动作,在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存在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即便对参与体育运动的人造成伤害,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即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本案事故发生于双方打羽毛球比赛过程中,双方均属体育运动的参与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路某程有违反运动规则之处,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因此,路某程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但鉴于事故已经导致刘某娟受伤后果,身体遭受残疾,而路某程的行为与刘某娟的受伤之间存在关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本案可适用公平原则,由路某程对刘某娟予以一定补偿。

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损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法院从公平主义和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判决路某程对刘某娟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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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刘某娟、路某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8)粤03民终17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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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羽毛球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参加体育运动本身是一种自担危险行为,对于自发组织的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的行为人在运动中非主观故意致人伤害的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损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判决行为人承担20%-50%的责任。

因此,双打有风险,前场队友切勿轻易回头,后场队友亦要注意前场队友的跑位,站在对面的队友下手也不要太狠。

问题二:球友在开放式球场打球,与闯入球场的儿童发生碰撞导致儿童受伤,球友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吕某系成年人,在幼儿园附近的开放式场地打球。年仅四周岁的项某甲自广州某幼儿园放学后,在其母亲的携带下步行穿越幼儿园至小区东区市场中间的两个羽毛球场。由于项某甲脱离其母亲的控制独自去场内捡地上的物品,遇吕某向后跳起击打后场球,双方在后场线位置碰撞,导致项某甲受伤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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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本案中,项某甲的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谨慎、合理的监护职责,在明知前方场地有人打球情况下,不经现有通道绕行,反而携带年幼的项某甲在球场上穿行,导致项某甲在脱离其监管的情况下与吕某发生碰撞,故其疏于监管未成年子女的过失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吕某作为成年人在幼儿园附近的开放式场地打球,应意识到缺乏相应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幼儿会存在误入球场的可能性,但其在幼儿园放学、幼儿人数激增的时候未能保持谨慎注意,故其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

据此,项某甲、吕某应按照7:3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即项某甲自行承担70%的责任、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项某甲与吕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终5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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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建议球友选择在室内封闭式羽毛馆打球,如在室外开放式球场打球,请注意有可能误入球场的儿童,并及时停止动作,待其离场后再继续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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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羽毛球馆提供的羽毛球场地湿滑,导致球友在接球时摔倒受伤羽毛球场地租赁协议,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张某喜、吴某与王某、刘某在某杰羽毛球馆6号场地进行羽毛球双打时,因旁边的5号场地有积水,张某喜在接一个边线球时不慎摔倒在5号场地,导致内侧副韧带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某杰羽毛球馆作为经营者,未尽到保证运动场地干燥的义务,导致张某喜打球过程中受伤,某杰羽毛球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张某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羽毛球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其参与羽毛球比赛的目的应是以娱乐、健身为主羽毛球场地租赁协议,而其是在6号场地打球,却摔倒在5号场地,说明其接边线球时运动速度过快,故张某喜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受伤的原因、受伤的地点等因素,法院认定某杰羽毛球馆与张某喜负同等责任,对张某喜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案例索引】某超羽毛球馆与张某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8)鄂07民终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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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杰羽毛球馆因未尽到保证运动场地干燥的义务,导致球友摔倒受伤,最终法院判决其须对球友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责任,共计赔偿4万多元。因此,羽毛球馆在平时经营时应注意保持羽毛球场地平整、干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问题四:活动组织者组织羽毛球比赛,运动员在比赛过程受伤,主办方和承办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李某红在参加某赛区“羽林争霸”混双比赛中,与杨某在争抢一个球的过程中,被杨某击中左眼受伤。经鉴定,李某红左眼损伤视力伤残评定为九级。该比赛主办单位为中国羽毛球协会,某牛饮料公司;承办单位为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某市体育总会、某市总工会。该比赛秩序册规定:运动员报名参赛前,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与组委会签订免责协议,方可参加比赛。李某红参加比赛前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法院判决】某赛区“羽林争霸”羽毛球比赛系由中国羽毛球协会,某牛饮料公司主办,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某市体育总会、某市总工会承办的一项正式比赛,作为该项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对运动员的人身应尽到保障义务,未尽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李某红和杨某作为参赛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应合理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损害发生,且其未按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对损害发生和后果亦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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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李某红各项损失120044.13元,由主办方中国羽毛球协会,某牛饮料公司共同赔偿60%即72026.5元,承办方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某市体育总会、某市总工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杨某赔偿20%即24008.8元,剩余20%由李某红自己负担。

【案例索引】中国羽毛球协会、某牛饮料公司等与李某红、吴某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新28民终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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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作为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未对运动员的人身尽到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活动组织者提醒运动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尽到相应的监督审查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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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打球有风险,运动须谨慎。双打切勿轻易回头看,选择队友对手及场地更需小心。2019年希望大家开开心心打球,享受羽毛球运动带来的快乐,避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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