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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场地租用|办公、经营场地用地证明.doc

2023-02-19 10:13:4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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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位于(详细地址)的建筑物,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产权属于(企业或个人名称)所有。经核实,该建筑物用地手续合法,用地场所为(工业或商业)途,与该地块的土地使用用途一致,同意该场所作(经营项目名称)生产经营用途。1、证明单位可以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有关部门、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2、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通知》(顺府办发〔2012〕160号)规定,该场所使用证明作为向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其它事项审批手续的依据。办公地址在,房屋户主谢仕大,无产权证明,使用其中平方米作为合作社的办公场地。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拥有员工13人,主要从事园林草坪、苗木培栽、园林工艺、假山喷泉等项目。本公司经营场地位于XX管理处XXX家组,经营场地原属李金保承包责任山地,占山地面积共7亩,4600平方米。由于连接线拓宽改造的需要,已将我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园林景观样品展示场地、苗木基地大部分被征用,只给予了适当的征拆过度补偿,但经营场地未作出补偿方案;XXX商项目再次征用公司剩下的土地和部分设施,我公司经营场地已被全部拆除,现已无法经营。

公司现在XXXX管理处XX家组租用了几亩地作为公司经营场地,以便安置我公司经营场地、房屋办公场地、园林景观样品展示场地、苗木基地,工艺围墙,以及员工生存。请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请区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集体民用企业用地手续。{办公、经营场地用地证明}.报告人:XXXXX,在位于我社区寿昌大道中厚新苑小区11单元201室办公、经营。特此证明兹有我镇村民XXX,征用(或租用)位于xxxx(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建筑物作为“XXXX有限公司(或XXX厂)”的食品生产场地,场地面积XXXX平方米,该场地所有权属XXXX所有,建筑物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竣工,因历史原因,房地产权证至今仍在办理中,该地块不属于非法用地。XXXX年XX月XX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为遏制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步骤和疏堵结合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

(一)加强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以下简称引导区)相关证照管理工作。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照经营业户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逐步向规范管理发展。对拒不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二)引导区范围外的中心城区、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不适用本意见有关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等办理证照的规定。已经取得的有关临时经营证照有效期届满后,如仍不符合办理相关证照条件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二)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三)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五)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物业区域包括露天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九)从事无证燃气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三、除本意见第二条列举的取缔范围外,对引导区内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引导其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未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无证照经营业户依法予以查处。(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是指由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并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意见第四条所列场所出具有效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制度。《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1.所有人使用自有场所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经营期限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照。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作为有效的企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出租房屋给他人作经营场所使用的,租赁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租赁合同上作“根据穗府办〔2012〕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3.出借房屋给他人作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借用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借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借用合同上加盖“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合同以穗租借号予以备案”的印章,并作“根据穗府办〔2012〕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4.承租或借用房屋的当事人,应持经备案的租赁(借用)合同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照。{办公、经营场地用地证明}.(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统一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区、县级市政府委托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发放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凡已在区、县级市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剧院场地租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区、县级市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查无机构)备案;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2)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每月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 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 照续期手续。 (一)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使用由市、区(县级市)政府审批或投资建设,但未完善用地、产权手续的物业从事经营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1.使用房产证未标注使用性质但能证明为非住宅性质或标注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经营的,提交房产证。 2.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经营的,除本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的情形外,经营者须提交该房屋所有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周围物 业利害关系人同意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之内的其他业主。“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是指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且能证明其房屋 3.使用除临街一楼以外的住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提供经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1)“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条件,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2)申请人需要向利害关系人征询意见的,有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提供协助,并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提交有关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 日市政府令第30号修正),需要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 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2.使用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须提交该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办公、经营场地用地证明}. 3.使用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提供村委会或镇国土所的有关证明文件;村委会已 撤销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村委会改由经济联合社 管理的,由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文件。

4.利用集体土地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提供村委会或镇国土所的有关证明文件;村委会已撤销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剧院场地租用,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村委会已撤销 改由经济联合社管理的,由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文件。 5.在引导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店,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有条件改造成饮食一条街的,由区、县级市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改造,并纳入区、县级市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办公、经营场地用地证明}. 五、经营者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需要办理消防、餐饮、环保、道路运输等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办理。 下列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且该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同意方可开业或投入使用: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歌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酒店)。 3.集贸市场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物,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对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免去预防性卫生学关于场地面积的评价。

2.仅制售凉茶、甜品、炖品、冷热饮品、粥、粉、面单一品种的小食店,生产部门面积不小于全部生产经营场所 1/3;全部使用一次性食具或交付专业集中消毒 食具的,可不设专用的食具洗消间,但应设有工用具洗涤区域,并在经营场所醒目 位置标明“本店为使用一次性食具餐厅”或“食具交付专业集中消毒餐饮单位”。 3.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少为3个,容积不小于50 厘米50 厘米40 厘米(长 宽高),池高离地面不低于85 厘米。 4.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具有良好卫生防护条件的,可不设预进间,但应设洗手消毒设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 的规定,对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2.二级水源保护区、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的项目,凡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并得到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选址、布局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 且生产经营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的,由环保部门 3.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 号)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道路运输前置许可规定。按照市政府实施货运站场调整工作部署,对货运过渡区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的货运站场及场内经营业 户,在搬迁前核发有期限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同时,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协调 督促发展区内新建货运站场补充完善项目建设手续,按经营条件及时核发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法律、法规对应办理前置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各区、县级市政府对辖区内《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市查无办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区、县级市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 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各区、县级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 证照的发放办理情况。 对不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滥用职权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利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搭车收费的,追究发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 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同时 废止。 用地证明10 新密市陈垴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新密市袁庄乡陈垴村东坡组与大沟组之间,占地面积 150 亩,四至:北至大沟组荒山,西至东坡组荒山,南至大山寨,东至龙泉 寺荒山边界。 此项目的建成,有利于解决半劳动力就业难问题,可带动本村农户脱贫致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2013年12 第八篇:《XX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中:营业面积,仓库,办公用房,用于开设 企业使用, 其产权属于 ,使用期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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